再审案件的审理
(一)再审法院的确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审理再审案件的法院有原审人民
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由原审人民法院再次审理自己所作的生
效判决裁定的案件,似乎是在做重复劳动,无益于案件得到公正的审理。再审
若是由当事人的申诉而启动的,他是由于不服原审法院的判决才会申诉,若再
由原审法院审理案件,其对裁判的不认同性是可以肯定的,对裁判执行的抗拒
性也是意料之中的,如此刑罚的教育功能是很难起作用的。
(二)再审模式及审级的确定
所谓刑事再审的审理模式,即刑事再审案件的具体程序选择。回目前从世
界范围看,国外对再审都进行了区分,分为认定事实上的纠错程序和适用法律
上的纠错程序。在我国无论二审或者再审都贯彻“全面审理”这一原则.所
以无论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都采用同一程序。应否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
学者对此有不同的看法。笔者不主张在我国区分这两种庭审模式。首先,在
《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在二审程序中对案件的审查也采用的是全面
审查,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审查,再审程序和二审程序在某种程度上应保
持一致,他们都是对案件的再次审理。法院也没有专门的事实审和法律审的机
构,也没有相应的审理程序与之相配套。其次,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
经常是不易将其截然分开的,事实认定的错误往往会导致法律适用的错误,法
律适用的错误往往由事实的错误所引起,而且许多案件既有认定事实的错误又
有法律适用的错误,两者交台在一起,将他们区别开来采用两种不同的程序是不现实的。
在关于再审案件审级的确定上,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原审是一审
的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尚未生效的判决裁定能够提起上诉和抗诉,原审是
二审的案件,再审裁判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提起上诉或抗诉,这
些规定有不足之处。再审判决是建立在生效判决裁定基础之上的,其针对的不
是一审或二审,其性质是一种特别的救济程序,其救济的是因错误判决而损害
的个人或社会利益,而生效的一审或二审判决裁定的效力是相同的,为什么法
律要赋予原审是一审的当事人和检察院以上诉和抗诉权呢?不能因为他们在原
审中未上诉或抗诉而在再审程序中对他们的权利进行补救。
(三)再审案件的处理
我国的再审判决既可以减轻被告人的刑罚也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有学
者认为这种做法似乎与二审的上诉不加刑原则相悖。其理由是:首先,再审是
一种纠错程序,是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的一种纠正,二审上诉不加刑则
是在无检察院抗诉的情形下对当事人上诉权的保护;其次,在司法实践中。当
事人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若发现其判决有错误,通常做法是维持原判,然后
再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①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再审不应加刑。他们认为
再审是二审的自然延伸,而且再审不加刑可以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使其无加
刑之虑而放心地进行申诉,以期待公正合理的判决结果。@
再审和二审的性质和目的是不同的,再审不仅保护被告人的权利,而且还
要通过与被告人行为性质相当的刑罚来抚慰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再审和二审没
有必然的联系,再审的启动没有必要一定是社会影响较大,性质极为恶劣的犯
罪。所以说,再审是二审的自然延伸是没有根据的,再审若由当事人的申诉而
经检察机关提起,经再审后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的确会阻止一部分案件因错误
判决而得到纠正,但是,对于加重被告人刑罚的案件是由于司法机关在侦查、
起诉、认定案件事实过程中的失误,其最终不利的结果由当事人来承担是不合
理的,也是不公平的。
版权所有:贵阳私家侦探公司-贵阳卫涛律师事务所-贵州律师网-婚姻婚外情调查取证
联系电话:18275269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