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预审制度的含义和翊源看预审权的定位
预审,最早渊源于300年前的英国,它最初的愿望和思想是民主与人权,
但其革命的不彻底性决定了它的预审制度的繁杂和累赘。t808年法国资产阶
级政权颁布施行的《拿破仑刑事诉讼法典》才使其明确定位,形成实际意义
上的预审制度,在基础法院设立预审法官,对一切刑事案件采取预审诉讼程
序。它规定刑事案件在开庭审判前先由预审法官审理,一切强制措施由预审法
官签发,并监督侦查手段,有权决定、签发各种强制措施的许可证及命令。其
任务主要是根据掌握的证据材料对照法律,如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罪轻与罪
重,则通过检察官将案件移送到相应的法院起诉。否则,即宣布停止预审的命
令。可见。预审的最初定位更多的是要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我国在最新阶段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中也曾考虑将预审程序作为庭前审查程
序纳人刑事诉讼法中,其程序价值与预审的最初定位I卿合。由陈光中教授主编
并于2006年9月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家建议稿与论
证)中主张:“预审的目的是对检察官要求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司法审查,以
央定是否将案件交付审判。”“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依照侦查所得的证
据.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未能达成辩
诉协议的,移交给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和预审法官。”在本编设计的预审程序
中。预审法官的法律定位是负责对检察机关申请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庭前司法
审查,以中立身份主持证据开示,审查控辩双方提出的事实和证据,但不具有
侦查和收集证据的权力。预审法官非经检查机关提请司法审查不得接触案件,
在法院正式审理案件过程中也不得以任何形式介人案件。
版权所有:贵阳私家侦探公司-贵阳卫涛律师事务所-贵州律师网-婚姻婚外情调查取证
联系电话:18275269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