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卫涛律师,贵州律师事务所

如果说立法的完善为司法改革的前行提供了准则

无论从何种意义上讲,兼具对侦查强制措施和起诉进行司法审
查职能的预审是刑事诉讼程序不可缺少的一项制度。在侦查人员的调查取证活
动中。尤其是在其采取可能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措施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等问题
上。预审法官的司法审查无疑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借鉴英美国家的预审制
度,我国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应该对预审制度加以全面规定。笔者进一
步强调的是,预审制度不仅要设置,而且要将预审制度定位在更多保护被告人
的合法权益上,赋予被告人更多的程序选择权和参与权。
    如果说立法的完善为司法改革的前行提供了准则,那么,司法实践在更辣
层面上则是推动着立法的完善。当然,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有深厚的文化传统
和强大的制度惯性作支持,对之进行改革是一项系统性工程,这已远非一篇论
文所能承担,本文作为阶段性的成果只就其中比较重要的几个方面进行简要的
论述,以期抛砖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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