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缓刑执行机制的“治标”之策
完善缓刑执行机制问题,既有理论层面的问题,也有实务方面的问题。我
们既要考虑现实的法律框架,以及现实的社会环境,同时,又要探索今后的立
法方向以及有效的管理机制。对此,笔者认为,从目前现有法律框架之下,先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一些“治标”的问题:
(一)完善缓刑执行的交付衔接机制
一方面,我们应当要求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55条的要
求加以完善。在送达方面要作出要求,一般情况下不宜作邮寄送达,而应直接
送达。送达执行文书时应与当地公安机关一并落实缓刑犯的相关情况并向当地
公安机关及社区或基层单位提出监管要求。另一方面,应当在送达执行文书时
明确缓刑犯在指定期限内到指定执行机关报到和按期报告情况。同时,判决法
院不能一判了之,应当建立缓刑犯考察期限内跟踪制度,定期回访或出函了解
缓刑犯在考验期内的表现,缓刑考验期满应当作出审查报告,必要时人民法院
可以通知缓刑犯到实施监管的公安机关当面讲明具体要求。如果要采取邮寄送
达,宜由当地公安机关委托送达,并要求填发回执。
(二)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
人民法院在送达缓刑犯执行文书时应一并抄送缓刑犯所在地的检察机关,
由当地检察机关的监所部门指定专人加强对辖区缓刑犯的监督管理。缓刑犯所
在地公安机关作为执行机关也必须及时向当地检察机关通报情况。当地检察机
关对于发生缓刑犯严重失控的应及时监督公安机芒履行职责,监管到位。
(三)乡管齐下,完善缓刑考察机制
1.人民法院在宣告缓刑考验时应当书面告知缓刑犯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
的缓刑考验期间的义务,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可以要求缓刑犯具结保证。
2.要充分发挥社区功能和农村村民委员会的功能,把过去由基层单位履
行的职责由缓刑犯所在社区或村委会担负起来,并由社区或村委会出面成立专
门的帮教小组,社区或村委会帮教小组可由社区民警或驻村民警牵头。这样既
落实了平时帮教,又使公安机关的监管责任落实到了社区或驻村民警身上。
3.考察监管要形成制度,社区民警和社区对缓刑犯的考察要形成台账,
要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考察,及时开展帮教活动。
4.能否考虑加大监管考察范围,实行公开监管,即在一定范围内让社区
居民和所在村的村民知晓情况。共同监督。
(四)要奖罚分明
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57条规定和第362条规定,严格依
法对缓刑犯实行撤销缓刑考验,进行收押或者依法予以减刑,使缓刑犯在考验
期间的表现能够依法得到奖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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