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的裁决主体应当统一为法院
笔者认为,监外执行的裁决主体应当只有人民法院一家,由人民法院统一
行使监外执行的审查批准权。具体理由如下:
1.这是由司法权的终结性特点所决定的:司法权的终结性是司法权的重
要特点之一,它是指司法权是国家对任何社会冲突所作出的一种最终、最权威
的裁判权。具体体现为两个方面:(1)裁决效力的至上性,即对于司法机关
作出的生效裁决。除经司法机关依法改判外,其他任何机关、组织或个人均不
得变更或撤销。(2)裁决效力的终结性,即司法机关对一纠纷作出生效裁决
后。不得将这一纠纷再纳人司法裁判的范围。0具体到监外执行制度,应当
说,监外执行是对已经生效的司法裁判的一种变更,而依照司法终结的特点,
这种变更权应该统一由人民法院行使,并通过在人民法院组建听证庭的方式进
行审查批准。
2.是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国际法优先原则的需要:国际法优先原则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l7条有所体现,而“条约必须遵守”这一古老的国
际法准则仍然是当今国际社会通行的法律准则。我国已经签署《公民权利和
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14条规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
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判.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
出的任何指控;而监外执行是法律赋予罪犯的一种权利,是对法院生效判决的
一种变更执行,是对罪犯权利的确定,依据该公约的规定,只能由法院行使该
权利。否则法院瓤决的稳定性、权威性也就无从谈叙,也违背了我国所参加的
公约。
3.这是由各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不同职权和分工所决定的:人民法院作
为国家的审翔机关,在整个刑劓帚讼程序中的职责是根据法律和事实,以判决
和裁定的方式对犯罪分子定罪量刑。其判决和裁定具有终局性和独立性,任何
其他机关都不得变更其作出的决定。@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审判前是
侦查机关,审判后是执行机关;监狱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是执行机关,他们
的职责是通过限制罪犯人身自由和民主权利等各种强制措施,惩罚和改造罪
犯。换言之,在审判后,公安机关和监狱机关只能是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
和裁定行使自己的职责,而无权改变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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