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对监外执行的监督,从司法实践来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监外
执行决定程序的监督,即检察机关对相关机关决定适用监外执行的程序进行监
督,以保证罪犯的监外执行权利得到实现以及防止有关机关不当适用监外执
行。具体而言,检察机关应全面介人决定程序,改事后监督为与相关程序同步
进行监督。有关机关认为罪犯应该适用监外执行时,应该向检察机关申请,检
察机关审查后,再向法院要求对监外执行进行开庭听证,在昕证时,检察机关
代表罪犯出庭支持罪犯应适用监外执行的要求。二是对监外服刑罪犯依法进行
监督管理的法律监督,即对已经适用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监督管理,它对监督
公安机关正确执行刑罚,维护监外服刑罪犯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
犯罪.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往往由于各
种原因而被忽略,这将对监外执行工作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笔者以为,对于
此种情形的检察监督,应当包括以下环节:(1)检查监督管理单位落实情况,
如是否成立了监督考察小组,是否建立管理档案,管理措施是否落实等。建立
家庭、居委会或村委会、派出所、监管单位或保证人共同监控教育网络,并经
常予以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强制罪犯每个月到当地派出所汇报一次
思想改造情况,每季度到检察机关汇报一次。(2)维护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
的合法权益。如维护监外执行罪犯合法的劳动权和收益权,督促公安等执行机
关对该类罪犯的人身和心理进行必要的关注和教育保护,对精神异常、丧失服
刑能力的罪犯应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时送往类似康复医院的机构进行治疗。
(3)检查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后,是否及时收监或办理解除手续,罪犯采取非
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期间是否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没有计人执行刑期,保外就
医期限延长的手续是否符合规定等。(4)检查监督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是否
有犯罪违法行为并建议有关机关及时处理。如有违法犯罪的嫌疑则通知有关单
位及时将罪犯收监,并要求有关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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