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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完善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完善
    公正和效率是刑事诉讼不懈追求的目标,而这个目标的实现,很大程度上
取决于制度的合理性。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既需要尽可能给双方当事人无差
别的对待,以保证公正性,又要不至于使整个程序耗费过多的时问,保证程序
的效率性。笔者认为,监外执行程序的完善,起码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监外执行裁决主体应当统一。根据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监外执行裁
决主体有三个,但从法治发展以及国际趋势来看,应当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听
证庭,专门处理相关如减刑、假释、缓刑撤消、监外执行等程序,把监外执行
决定权收归人民法院行使。(2)监外执行的程序应当充分考虑各方主体的利
益.以程序设置的理性和效益保障程序主体的知情权、陈述权,遵循程序参与
原则、中立原则、程序对等原则、程序自立原则、程序及时和终结原则,0保
证有一个公正、公开和效率的程序。(3)适用监外执行的对象规定,应当协
调‘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的冲突,明确适用监外执行的对象。笔者认
为,可以扩大适用对象,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以及自伤
自残的罪犯也可以适用监外执行,但这几种情况可以参照外国立法,赋予其和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适用监外执行时不
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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