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
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采取交付原审法
院再审或上级法院提审或抗诉的方式使案件得以重新审理,纠正错误判决裁定
的一种诉讼程序。①我国再审程序是基于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司法理念而设
立的,是一种诉讼特别救济程序,对于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是一种有效的补救
措施。本文拟将从再审制度的设计理念、再审的提起以及再审的过程进行分析
论述,以揭示我国再审制度的不足,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
一、再审程序的司法理念
纵观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都针对可能出现的错误判决设置了相应的补救
程序——再审制度,其都是基于一事不再理原则或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司法理
念而讼古的,而这和重视人权保护是分不开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就是对已经发
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影响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诉和审理。禁止双重危
险原则指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肢体上的危害。o刑事诉讼
的价值目标不仅仅是运用司法权力对犯罪进行控制和惩罚,其更重要的价值取
向是保障人权,即无论是受害人、无辜者或是被告人的人权。一事不再理通过
限制国家权力来加强对因诉讼程序而遭受不利影响的人,尤其是被告人的权益
的保护。因为,同一案件的重复审理不仅仅帚司法资源的再投人,而且可能会
使被告人两次置于尴尬、消耗使其意志遭受痛苦折磨的状态中,迫使其生活在
一种持续的焦灼和不安全中。@
我国于1998年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该公约第7条规定
丁一事不再理原则。我国刑事再审的司法理念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不枉不
纵,这在某种程度上的确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使案件得以正确处理,但是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再审理念从某种程序上会导致再审程序启动的任意
性和随机性,这将会使被告人可能多次被置于不利的诉讼地位,使其遭受精神
与物质的多重负担,而且这种无休止的诉讼是对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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