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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单位不履行责任:按照一般常规,人民法院往往根据原案卷宗情

  执行单位不履行责任:按照一般常规,人民法院往往根据原案卷宗情
况将执行文书送达缓刑犯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公安机关。并且在实I啄操作中往
往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并未直接送达或将缓刑犯当面移交有关公安机关。一
方面可能造成送达文书地与缓刑犯实际居住地不一致,而致缓刑犯的执行实际
处于失控的局面。另外由于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的不一致,也容易导致公
安机关之间互相推诿,互不负责。即使执行的公安机关非常明确,但因法律规
定的权责不明确,当地公安机关也容易怠于行使职责和认真执行监管考察。1司
时,由于基层单位的控制力逐渐减弱,社区服务的职能也未能在法律上明确,
导致对缓刑犯的监管失控。作为原判决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经常掌握缓刑犯的
情况,以便及时决定是否取消缓刑考验并及时收押。但实际上法院=往往也是一
判了之,没有及时跟踪后面的监管执行是否真正落实。
    缓刑犯再犯罪现象呈上升趋势:由于对缓刑犯的执行、监督、管理、
考察、教育、帮助的措施无法落到实处,缓刑犯在重新就业、生活依靠等方面
处于劣势,同时,往往又容易被引诱再次犯罪。因此,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闻
再犯罪的比例也是逐渐呈上升趋势。这样不仅影响了刑罚惩罚的严肃性和权威
性,同时也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对人民法院判决公信力的质疑,不利于正确充
分发挥缓刑适用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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