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的历史发晨及理论依据
(一)监外执行的历史发展
对具备法律规定情形的罪犯实施非监禁刑,在我国封建时期的唐律、大清
律以及民国时期的六法全书等。都有对于疾病、残疾、年老等原因不能羁押和
不能从事劳役的罪犯,准予lt7汐1,治疗或不予羁押的明确规定。新中国成立后,
相关法律法规对监外执行制度作了明确规定,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
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有明确规定。由于不同的历史时期的具体情况不同,从
而导致准予适用监外执行的目的、形式、范围以及实施程度也不同,但其反映
的人道主义精神的本质却是一致的。
(二)监外执行制度的理论依据
刑罚是每个犯罪人不可避免的后果,而行刑则是将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所确
定的刑罚化为现实,但行刑的意义绝不仅仅在于消极地执行刑罚,而在于改造
罪犯成为新人,通过对罪犯执行各种刑罚,消除其人身危险性,实现刑罚的一
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目的。就监外执行制度而言,贝Ⅱ是行刑人道性和行刑社会
性的集中体现。
所谓行刑人道性,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要把罪犯当作人看待,尊重罪
犯人格尊严,保证罪犯享有的各种法定权利,切实关心罪犯的生活并给予相应
的物质保证。①行刑人道性是伴随着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人道主义思想的兴起而
出现的,是各国刑法所努力的方向。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党和政府也一直强调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贯彻人道性原则,保障罪犯的各种合法权利,如罪犯的生命
权,罪犯在服刑期同遭受重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则有可能导致生命危险,
若对其适用监外执行,准其保外就医,则生命就有可能得到保障;同理,为保
障未受刑罚的哺乳期的婴幼儿,对哺乳期的妇女也实行监外执行。这种行刑的
人道性,极大地消除了罪犯的抵触情绪,使其自觉接受加于自身的刑罚。从而化罪犯。
所谓行刑社会化,是指为了避免和克服监禁刑存在的某些弊端,使刑事执
行服务于罪犯再社会化的目标,而应慎用监禁刑,尽可能对犯罪人适用非监禁
刑,使其在社会上得到教育改造;同时对于罪行较重有必要监禁的罪犯,应使
其尽可能多地接触社会,从而使刑事执行与社会发展保持同步,为罪犯顺利回
归社会创造有利条件。这一定义强调了行刑手段与行刑目标的统一性,即通过
社会化的行刑方式实现罪犯再社会化的目标。①行刑社会化这一理论的兴起是
刑罚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人们重新审视刑罚与行刑效率之后的全新刑罚思想。
行刑社会化是基于刑罚人道化的思想,是要求将人的权利和尊严置于至高无上
的地位。以人格矫正为前提、罪犯复归社会为目标的行刑社会化,集中体现着
行刑的人道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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