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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监督的实现途径检寨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一个直接的后果是引发控辩双方对量刑情节

量刑监督的实现途径
    1.量刑建议——事前监督方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l60条规定:经
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
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公诉人对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应当包括对定罪和量
刑两方面表明自己的态度。《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暗含了公诉人在庭审中
具有量刑建议权。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一部分,公诉权是一种司法请求权,
它本身不具备终结性即最终判定性和处罚性,而是国家刑罚权实现的准备和条
件,它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它所包含的实体要求只有通过
审判才能最终实现。o检察机关请求法院认定事实、确定案件性质、认定犯
罪,是在行使定罪请求权;而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科以何种刑种、什么刑期、哪
种执行方法.是在行使量刑请求权。
    检寨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一个直接的后果是引发控辩双方对量刑情节的
质证、对量刑意见的论辩,从而导致审判机关在制作判决文书时,除了对定性
问题充分论证外,也必然要对控辩双方的量刑建议发表评论,并提出最终判决
的依据。这样促进了量刑过程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使得量刑监督的可操作性
大大加强,刑事公诉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法律监督属性就越能得以彰显。
  2.量刑抗诉一事后监督方式:检察机关行使量刑抗诉权几乎是公理性
的信条.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检察机关抗诉的六种情形中就包括量
刑错误或不当的情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
见》中规定,量刑错误,即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量刑明显不当的主要包
括:未认定有法定量刑情节而超出法定刑幅度量刑;认定法定量刑情节错误,
导致未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或者量刑明显不当;适用主刑刑种错误;应当判处
死刑立即执行而未判处,或者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判处;应当并处附加
刑而没有并处,或者不应当并处附加刑而并处;不具备法定缓刑或免予刑事处
分条件,而错误适用缓刑或判处免予刑事处分。①由于量刑建议本质上只是一
种建议,对于法院来说没有强制力,检察机关在量刑阶段提出量刑建议没有被
采纳,即可以通过抗诉的方式来纠正量刑方面的错误和不当,使检察机关的法
律监督职能真正发挥作用,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3.从量刑建议到量刑抗诉:合理行使检察机关的量刑监督权:(1)在立
法上应当明确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应通过公诉人的
法庭辩论提出,并就刑种和刑度提出相对固定的建议,对于检察机关公开提出
的量刑建议,辩护方有权在法庭上作出相应的回应和抗辩;(2)检察机关旨
在引发二审的量刑抗诉不得超过其量刑建议的范围,在一审中检察机关没有提
出量刑建议的,不得提出不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抗诉;(3)检察机关旨在引发
再审的量刑抗诉应当顾及被告人对审级程序的合理信赖及利益,非因被告人本
人的故意违法行为引发的程序瑕疵,不得提出不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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