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卫涛律师,贵州律师事务所

量刑失衡现象:量刑失衡主要是在案件与案件之问相比较而言

    1.量刑失衡现象:量刑失衡主要是在案件与案件之问相比较而言,每个
刑事案件虽各有特点,但触犯同一罪名的案件又具有许多共同点,故同类案件
之间在量刑上是具有可比性的。相同类型的案件在量刑上出现罚与不罚、重罚
与轻罚、缓刑与实刑的不同适用就导致了量刑失衡。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量
刑失街现象表现在审判组织之间的量刑失衡、不同地区之间的量刑失衡、不同
时期之间的量刑失衡。量刑失衡是由各种复杂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其无一
例外地损害了刑事司法的公正性,造成民众对法院审判活动的质疑。
    2.检察机关对量刑的监督未程序化:检察机关对量刑的监督尚未进入整
个量刑过程中,只是在量刑程序的外围展开,很难与量刑的操作者——法官进
行对话,也难以对量刑者形成压力以促使其正确行使量刑权。从根本原因上分
析,这是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量刑的程序,而在实践中,人民法院的
量刑活动也没有一个具体的操作规范,不仅容易导致量刑的弹性较大,检察机
关对量刑的监督也不可能在程序范围内进行。
    3.司法的民主化和透明化有待加强:随着国家政治体制的渐进改革.我
国刑事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已有所增强,但是,仅仅在犯罪事实、证据审查及定
罪理由方面做到公开透明.尚不能满足整个司法公正价值目标实现的需要。量
刑是由法官和合议庭封闭地、独立地进行的一项裁判工作,控辩双方不能提出
具体的量刑意见,更不可能就具体的量刑意见进行辩论,基本上不能参与和了
解量刑过程,预测量刑结果。所以。量刑过程的民主化和公开透明,对于有效
实现量刑监督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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