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_量刑监督是刑事诉讼监督的内在要求: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
法律监督机关,对于刑事司法实践而言,这种法律监督实质上是一种诉讼监
督。人民检察院作为诉讼主体,在刑事诉讼中承担提起公诉、审查批捕等职
权,参与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各个诉讼阶段。定罪与量刑是刑事诉讼进人
审判阶段以后最为重要的两项任务。①此时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监督的重心就
应体现在这两个方面。虽然《刑事诉讼法)投有具体说明量刑监督的行使方
式,但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已经包含有从审查起诉、法庭审理
直至抗诉阶段如何对量刑活动进行监督的相关内容,可以作为检察机关进行量
刑监督的法律依据。
2.量刑监督是确保量刑公正的有效手段:司法公正是刑事诉讼的最高价
值目标,一切诉讼活动的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都是实现公正。量刑活动是刑事
审判中的重要内容,客观上要求检察机关承担其监督职责,加强对刑罚裁量活
动的监督制约。检察机关切实履行监督职责,能够有效地促进量刑的公正与合
法,加强量刑监督,有着法律和实践双重需要。在我国,过于弹性的法定刑要
求检察机关行使好量刑监督权。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刑法分则设置
的法定刑幅度较大,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的范围也较大,对量刑活动予以合理
制约是非常必要的。检察机关从审查起诉阶段就重视量刑工作,客观上能起到
双重效应。一方面,检察机关围绕刑罚裁量收集相关证据,能为审判机关的量
刑提供可靠的依据;另一方面,当审判机关的最终刑罚裁量结果与检察机关的
量刑要求相差悬殊时,也可为随后展开的抗诉工作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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