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卫涛律师,贵州律师事务所

建立并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追诉是侦杏人员的主要嫌疑人有罪或罪重的证据

  职能,该主要职能决定了侦查人员更倾l句于调杏、收集能证明犯罪
嫌疑人有罪或罪重的证据,而忽略能证明其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加
上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重犯罪控制轻人权保障的观念作祟,加上
侦杏技术的落后、侦奄资源的匮缺,实践rfl不乏以非法手段收集让
据的现象,如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获取让人证
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无证搜查、j=lj押等。可以说,允许
律师白侦奄阶段介入诉讼的目的之一便是监督、制约侦奄人员的侦
杏活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无疑,该程序的运行情况表
叫,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让活动有所减少,但包括英国、美国在内的
众多国家的实践表明,单以律师的介入并不能有效警醒侦查人员的
活动,只有佐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才可能有效遏制侦奄人员的非
法取证之行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简言之,即不得以非法让据作
为认定案件事实之依槲的有关法律规定之总和。非法证据的排除,
起源于【9世纪末的美国,凶其反映了人权保障的呼卢、印证着人
类社会的文明进步,故白其产生之后便迅即被其他英美法系国家和
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所认可;随着现代刑事司法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西方国家就非法证据的界定、非法证据的举证责任、非法证据排除
之程度、非法证据排除之例外等问题_已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整套规
则。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依然明令禁止以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
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1 99S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
通过的《关于执行(利事诉讼法)若T问题的解释》第61条则明
确规定“凡经杏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
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让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
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也有类似规定。从这些规定来看,我国已认可了非法证据排除之理
念,但凼何为非法证槲、非法证据的举证责任该由谁承担、非法证
据排除应否有例外及应有何种例外等问题没有叫确规定,故非法证
据排除之理念难以在我国具体落实,术u应地,律师在侦奄阶段的监
督权将得不到保障、律师介入侦杏程序的意义也将大打折j=lj。凶
此,有必要建立并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非法证据乃不符合
让据之合法性要求的证据,包括非法言I剐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明
确非法证槲的举证责任者为控诉方;叫确非法让槲不得用作认定事
实的依据,但应允许例外,并细化这些例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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