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卫涛律师,贵州律师事务所

当事人主义是现代刑事诉讼的两大基本模式之一

    当事人主义是现代刑事诉讼的两大基本模式之一,是以英美为
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结构的概括或浓缩。辟管学术界有关
当事人主义的具体含义有着或表象或深层的探讨和解释①,但通常
认为,当事人主义是指诉讼rfl以当事人移{极行使诉讼权利、启动并
推动各个诉讼程序顺次进行为特征的一种诉讼结构。在这种诉讼结
构下,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对等、地位平等、机会均等,每一程序的
开始及进行,证据的收集、提山、审查和运用,均以当事人为主,
法官只起巾立的裁判者的作用oj。可以说,当事人主义直接反映了
控方(含警方)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平等诉讼地位,在诉讼rfl的
土导地位,以及法官的消极地位;『司时也反映了控方与辩方术u对、
裁方届巾这样一个“等腰二角形”的诉讼关系。
    与当事人主义并存的另一现代刑事诉讼模式是职权主义,以法
国、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便采用了这一刑事诉讼形式或结
构。在这些国家,由警察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国家专门机关依
职权行使侦奄、起诉和审判权,并由它们收集、审奄、运用让据;
被告方‘在诉讼巾没有与控方千u应的诉讼权利,只能在服从专门机关
之职权的前提下进行有限的诉讼活动  术u对于职权主义而言,当事
人主义的主要特点如下:
    ()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在侦奄阶段具有与侦奄机关平
等的诉讼地位,可独立地收集证据。受当事人主义权利对等、地位
平等、机会均等的原则影响,法律并不认为侦查是国家侦查机关的
特权,凼而控辩双方当事人均可独立自主地调查收集各种证据。双
方均不具有强制处分权,但必要时均有权请求法院等有权机关进行
强制处分。尽管控方能以被追诉方的逃亡或逃亡倾向为由请求并实
际限制后者的自由,但后者仍然是侦查的土体而非客件、并不负有
接受控方侦讯的义务。凶此,白侦查阶段开始,被追诉方便获得了
自卫、自救的机会;l刮时,凶被追诉方从实质上介入侦杏活动,能
够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堪量收集各种可证实自己未犯罪或所犯罪行较
轻的让槲,故有利于防止冤假错案的出现。
    (二)控辩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处分诉讼标的。就控方而言,即
使证据允分,其也有权经自由裁量后作山不起诉决定,即通过起诉
便宜主义实现刑胃j的教育功能。就被追诉方而言,其承认有罪的答
辩可获得准许并换来检察官的让步:检察官以较轻的罪名起诉并请
求法官从轻处罚。被称作“辩诉交易”的该程序可以为被追诉者换
得较轻的处罚,也可避免控方在证槲不足仍坚持起诉时可能遭遇的
败诉,还可缩短法院处理案件的时问,节省国家的诉讼费用。
    (二)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及让据开示制度。为确保作为
裁判者的法官在审判时保持rfl立的地位,防止其先人为主形成对被
告人不利的偏见,从而破坏“法官居rfl、控辩双方对等”的诉讼关
系,当事人主义要求控方起诉时只能将起诉状移交法院,而不得佐
以任何证据加以说明。无疑,起诉状一本主义确实能有效地防止法
官审前即形成主观预断,但也使被追诉方不能在庭审前便能在法院
查阅控方所掌握的证据材料并针对这些让据村料作山允分、仝向的
辩护准备,为此,实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遵从“起诉状一本主
义”的国家通常『司时制定有证据开示制度,即在审前,控方有义务
将其掌握的证据材料以允许阅览、复制的方式胜示给辩护方,辩护
方则只在法定的情形下,如以案发时不在现场或被告人有精神病为
由辩护时,将有关证据村料腱示给控方。让槲胜示制度不仅能够弥
补辩方凶缺少国家机器作后盾而导致的收集证据不能或不足,而且
能够配合“起诉状一本土义”的实施,切实保障辩方拥有足以与控
方术u抗衡的证据资源以进行有效的辩护,从而最终保障被追诉者的
    (四)控辩双方对抗式的理性争斗在审判时借助交叉询问得以
最充分的体现。当事人土义赋r控辩双方以对等的权利、平等的地
位及均等的机会,其最终目的是为了让控辩双方能够在rfl立的裁判
者何前,以对抗、争斗的方式解决被告人是否犯罪、罪当几等的问
题。而庭审时采用的交叉询问之证槲质询法便为这种对抗、争斗提
供了机会:控方凼承担有举证责任而必须提出各种让叫被告人有罪
或罪重的证据,辩方一般不负有举证责任而有权或保持沉默或进行
辩护;控方以主询问的方式为自己的立论给山证据、辩方则借反询
问的时机找山该证槲的漏洞进而否定控方的立论,辩方也可用土询
问的方式为自己辩护、控方则可l剐样借反询问的机会驳斥辩方的辩
护。一正一反、一来一上,如此交叉进行的质证将使案件事实暴露
于巾立的裁判者法官何前,从而使法官能够仝问、客观、公正地裁判。
    从这些特点可以看出,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更注重个人权利的
保障、更看重程序的公正,但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主义便是完美无
缺的,千u比于欧洲大陆国家奉行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而言,当事人
主义下的法官在法庭审理过程rfl过于消极,既不主动收集证槲,也
不土动进行必要的证据调查,而是听任控辩双方利用自己的经验及
辩论技巧以达到己方之证据被法官采纳、从而最终赢得诉讼的目
的,凶此,法庭审理有可能凶当事人双方的故意拖延而漫K,惩罚
犯罪的效率也就千u应低下。事实上,随着国与国之间法律文化的交
流与渗透、吸收与借鉴,现今已没有哪个国家采用纯粹的当事人主
义诉讼模式或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了,取而代之的是,  “采取职权主
义构造的国家现已或多或少渗有当事人主义的若T凶素;而采取当
事人主义构造的国家也或多或少交织着某些职权主义的色彩。”①
这种情况下,我国于l 9()^年修订刑诉法时吸收一定的当事人主义
合理内核也就不足为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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