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辩护律师诉讼地位的界定和诉讼权利的调整
(一)辩护律师诉讼地位的界定
刑事诉讼rfl,辩护律师私{极参与并为被追诉方提供法律协助,
是被追诉方有效行使辩护权的基本保障,是辩方足以与控方术u抗衡
的不可或缺的力量。而要想发抨这一作用,除了应有一系列的权利
及制度作保障外,辩护律师还必须在法律上明确拥有独立的诉讼地
位——拥有独立的诉讼地位,辩护律师可以心无旁鹜地帮助被追诉
方行使辩护权;拥有独立的诉讼地位,辩护律师则有权拒绝实施或
拒绝承担与其维护被追诉方合法权益不相符的诉讼行为、诉讼义务。
现代刑事诉讼控、辩、审二种职能干u分离的科学理念决定了作
为辩方一分子的辩护律师的诉讼职能,即辩护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是
为了维护被追诉方的诉讼权利和实体利益,由此,辩护律师的诉讼
地位必然要独立于控方、法官以及被追诉者j}
1.辩护律师是协助被追诉方行使辩护权的法律专业人上,其
职责是维护被追诉者正当、合法的权益,避免其遭受不公正的定罪
和判刑。辩护律师的这一职责显然完全对立于控方的追诉职能,凶
此,辩护律师不得实施任何带有追诉性质的活动,如不得就其凶辩
护的需要而从被追诉方了解到的秘密作证、不得提出能证明被追诉
方有罪或罪重的证据,否则,其必将步入控方之阵营而大大削弱辩
方之力量——_女口此,设立辩护律师制度的目的又何在?
2.辩护律师与法官似乎在功用上有一定的趋『刮性,即均要维
护法律的尊严和正义,但其问却有着根本的不l刮。辩护律师只需关
注其委托人在程序上是否受到了公『F的对待、在实体上是否能免受
不当的定罪和判刑,而不必关注任何其他事宜,这表明,辩护律师
追求的法律尊严和『F义均只能是片问的。法官则不I剐。作为法律和
正义的化身,其巾立性的裁判地位决定了法官不仅要关注被追诉方
的利益和诉讼主张,而且要考虑被害人、普通民众及国家的利益,
他只能以维持辩方与控方平衡的方式,兼顾被追诉方及国家的利
益。凶此,辩护律师必须独立于法官,不得将自己对委托人是否犯
罪的判断带入其诉讼活动,也不得将自己所了解的被追诉者有罪、
或罪重的事实揭示于法庭以益于法官的裁判,他只能在法律许可的
范围内竭尽防御及辩护之能,促使法官作山有利于其委托人的判
决,否则便是僭越法官的职权、侵犯被追诉者的辩护权。
3.堪管辩护律师是受被追诉者的委托或受政府的指定而与被
追诉者一道行使辩护权能,但这并不表明辩护律师便是被追诉者的
“代言人”或“口舌”。在执行辩护职能时,辩护律师只能根据国家
的法律和案件的事实,独立地提出有利于被追诉者的意见和让据,
这其问,他要认真听取并允分考虑委托人的意见,但却不得惟其意
志而是从,正确的、合法的意见他可采纳,错误的、非法的要求则
不能接受;而选择何种辩护方式或辩护方法、提山怎样的辩护意
见、反驳哪些指控等也表明辩护律师独立于被追诉者的诉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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