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阅案卷村料,是律师办理刑事辩护业务中重要的环节,也是
律师知悉案件情况的主要手段。 《基本原则》第21条规定: “主管
当局有义务确保律师有充分的时问杏阅当局所拥有或管理的有关资
料、档案和文件,以便使律师能l句其委托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协助。
应该堪早在通当时机提供这种查阅的机会。”
律师应当在全向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提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意
见和理由,查阅案卷材料作为仝向掌握案件情况的必要手段,必须
从立法上进行确立。 《刑事诉讼法》第36条: “辩护律师从人民检
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同起,可以杏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
|}、技术性鉴定资料,……辩护律师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同起,
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村料。”^机关的
《规定》第1 1条: “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依照刑事
诉讼法第二。l。^条规定的程序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本
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
司法解释第4()条: “人民法院应当为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
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村料提供方便,并保让必要的时间。”《人民
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1 9条: “在审奄起诉rfl,人民检察院应
当允许被委托的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技术
性鉴定材料。”
刑事诉讼rfl的控辩双方处于术u对立的诉讼地位。控诉方的任务
是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及被告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辩护方则要全
力维护其合法权益,证叫其无罪或罪轻。如果律师没有全向的阅卷
权,连基本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都无法掌握,那么,刑事诉讼就
很难实现控辩双方的“平等武装”,从而导致诉讼程序上的不公正
和非正义。为了弥补辩护方权利的先天不足,在采取当事人土义诉
讼模式的英美等国部建立了完备的“证槲燧示”制度。让据燧示是
对抗式诉讼必不可少的一道程序。美国大法官特雷勒曾说: “真实
最可能发现在诉讼一方合理的了解另一方,而不是在突袭巾。”①
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吸收了当事人主义审判方式的合理凶素,检察机
关并不移送全部案卷材料,而《刑事诉讼法》对律师阅卷地点欠缺
说明,阅卷范围又嫌偏窄,这将对律师辩护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事实证明,阅卷权立法已经不适应我国诉讼结构转变的需要,解
决现行审判制度审前信息交流的问题,最终还要依靠证据展示制
度。”2“为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合理运行,我们应当认真研究证
据开示制度的设计和设置问题。”-。jj
关于设立证据展示制度的初步构想: l.规定检察机关和辩护
方负有展示证据的义务。法院决定受理案件后,检察机关和辩护方
有义务向对方展示案卷材料和有关证据,证据展示的地点应当在检
察院而不在法院。 2.证据展示的范围即展示的内容是证据展示制
度的关键问题,法律应有详细规定。原则上证据展示的范围是全部
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只要是与案件有关联性的事项都应当展示。
由于刑事诉讼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有一些内容不宜或不能成为展示
对象,例如,有关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证据、需要保密的证人
等,对此法律可以作山排除性规定。另外检察机关和辩护方承担的
胜示义务不对等,检察机关胜示的证据既包括对被告人不利的证
据,也包括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而辩护方只胜示如被告人不在犯
罪现场等一定范围的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开庭前法官主持下
的证据媵示。白法院受理案件后,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进行多
次的证据胜示,但是胜示次数过多,必然导致诉讼效率的降低,法
官主持下的证据媵示是给r以前未胜示或未充分腱示的证据最后一
次腱示机会,l刮时,对某些没有媵示的证据,法官可依申请命令其
强制展示。4.法律后果。为了使控辩双方对证槲腱示制度的自觉
遵守和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法律必须规定严格的保障措施。可以
设置让槲排除规则,规定未经燧示的证槲一般不得在法庭上山示,
更不能成为定案依据,特殊情况下法官在对过错方的过错原凶、过
错程度、危害性质进行审查以及平衡各方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基础
上,可以自由裁量,以决定证槲能否被法庭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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