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刑事辩护标准确立了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利在刑事诉讼
中的任何阶段均能获得辩护律师的帮助。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
际公约》 (以下简称《公约》)第l4条中规定: “在判定对他提出的
任何刑事指控时,人人完全平等的有资格享受以下的最低限度的保
证: (乙)有术u当时间和便利准备他的辩护并与他自己选择的仆师
联络。”《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以下简称《基本原则》)第l
条规定: “所有的人部有权请求由其选择的一名仆师协助保护和确
立其权利并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为其辩护。”被指控人不仅可以
得到律师帮助,有关国际法律文件还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
迅速得到律师的帮助。这项规则包括两个方向的内容: l.嫌疑人、
被告人应被迅速告知可以得到律师的帮助。如《保护所有遭受任何
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 (以下简称《原则》j第17条规定:
主管当局应在被拘留人被捕后“及时告知”其有获得法律顾问协助
的权利。又期l《基本原则》第5条规定: “各国政府应确保由土管
当局迅速告知遭到逮捕或拘留或者被指控犯有刑事罪的所有的人,
他有权得到自行选定的一名律师提供协助。”2.嫌疑人、被告人应
迅速得到律师的帮助。 《基本原则》第二条规定: “各国政府应确保
1句在其境内并受其管辖的所有的人……提供关于平等有效的获得律
师协助的迅捷有效的程序和机制”该文件第7条还要求:“各国政
府应确保被逮捕或拘留的所有的人,不论是否受到刑事指控,均应
迅速得到机会与一名律师联系,不管在何种情况下至迟不得超过白
逮捕或拘留之时起的4}{小时。”
侦查、起诉和审判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根槲《刑事诉讼
法》的规定,侦奄阶段,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有机关第一次讯问后
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同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
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
候审。”公诉阶段“白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同起,犯罪嫌疑人有权
委托辩护人。”我国公民文化素质参著,法律意识淡簿,许多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根本不知道自己有什么权利,更不要说让他允分行
使。立法过程巾,考虑到以上原凶,确立公安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聘请律师的权利负有告知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3,{条
第2款规定: “人民检察院闩收到移送审奇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
二同以内,应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第1,I条rfl规定: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
人可以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l 45条规定:
“检察人员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后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同起,
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公安
帝Ij《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规定》对侦查人员的
告知义务也作山明确规定。
我国法律关于被指控人选任律师的时间基本达到了国际标准要
求的“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为其辩护。但是立法仅规定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是远远不够的,刑事诉讼的内在规律要
求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应当保持基本平衡,只有辩护律师堪早地参与
刑事诉讼才可能与控诉方形成势均力敌的均衡状态。辩护权的具体
行使必须有卡u关机制的保障,比较国际准则确立的主管当局的“告
知义务”和“被指控人有权迅速与律师联系”,法律和司法实践主
要存在两个问题: l.公安司法人员不能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迅速告
知的义务,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凼是多方向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法
律虽然规定了公安司法人员的告知义务,但未进一步规定不履行义
务的法律后果。某些公安司法人员素质不高,郝分办案人员对这一
要求的不理解、不支持也是这种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凼之一。对这种
有法不依的行为,应从以下方向完善和治理。首先,健全千u关法律
制度, “可考虑设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叫确侦查人员不履行告知
义务的法律后果,”立法可以规定“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后或
者采取强制措施之同起,侦有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
师帮助,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审讯的证据材料和讯问笔录无
效。,,!-其次,加强公安司法人员严格执法的教育,对不能按照法
律规定办案的人员追究其术u应法律责任。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不能迅速得到律师帮助。律师尽快介入到诉讼rfl,可以有效防止侦
查人员实施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及时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让
槲,维护其合法权益。刑事诉讼启动之时就应当是律师参与诉讼之
时。法律规定白采取强制措施之同起,可以聘请律师帮助,但未叫
确具体期限,故犯罪嫌疑人此项权利往往不能实现,甚至出现公安
司法人员以其他借口叫令禁止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帮助的情况。我
们认为,刑事诉讼法应当参照联合国法律文件对此作山叫确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侦奄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时起48小时内,可以得到
律帅的帮助,为其提供法律许向,代理申诉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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