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卫涛律师,贵州律师事务所

当前, “律师辩护难”己成为不争的事实

  当前,  “律师辩护难”己成为不争的事实。诚然,这‘事实的
存在有多方向的原凶,如制度引进与我国传统文化的冲突、  “左”
的思想影响、重实体轻程序的诉讼观念难以得到转变、立法不完备
等①,但缺乏千u应制度以架构一个适宜于辩护律师执业的合理空问
则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的原凶。权力如若没有限制将有可能被滥
用,权利倘若没有制度作保障则有可能成为虚设。明确辩护律师独
立的诉讼地位、赋r其必要的诉讼权利是完善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
必经之路,但如果缺乏千u应的制度作保障,则“律师辩护难”的局
向恐怕还要持续下上。凶此,当务之急是建立或完善下列主要规则或制度:
    (一)推行当事人化的公诉人制度。我国的公诉人除了代表国
家行使公诉权外,还拥有宪法和有关法律赋r的法律监督权,其在
审判程序巾除行使控诉职能外,还要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公诉人的
这种双重身份不仅使得辩方无论如何也无法与之处于平等的地位卡u
抗衡,而且使得『司样要受公诉人法律监督的法官难免在某些方向或
倾l句于公诉人或与公诉人发生所谓的“审检冲突”,这均破坏了控
辩对等、法官居rfl的合理诉讼结构,不利于司法公『F的实现。凶
此,有必要将法律监督权能从公诉人的双重职能rfl分离山来,实现
公诉人的当事人化,允许公诉人处于当事人的角度行使公诉权,或
者类似于英美国家那样,允许公诉人聘请律师参与诉讼,以此寻得
控辩双方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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