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诉、辩护、审判是现代刑事诉讼中的三大基本诉讼职能,整
个刑事诉讼过程可以说是这二大职能作用和实现的过程。其rfl,控
诉与辩护职能是刑事诉讼rfl贯穿始终的一对主要矛盾,而审判职能
作为一种巾间力量,主要是保障在控辩之间实现公『F的一种裁断力
量。刑事诉讼是否公正,从某种意义上说,主要看控辩两方的利益
是否得到了平衡。这种平衡,依照上述对司法公正标准的理解,土
要通过权利保障得以体现,换言之,是程序设胃是否正当。对于程
序是否公正和正当,根据西方学者的传统观点,主要有两项判断原
则,即自然正义原则和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我国学者进一步归纳了
刑事审判程序的^项最低限度标准。0依照笔者的理解,这些原则
或标准都说明或支持了这样种理念,即公诉与辩护并行的原则应
当贯穿刑事诉讼(公诉案件)程序的始终。
辩护是针对公诉而进行的,没有公诉就没有辩护,而没有辩护
就没有公正的公诉。在现代社会,公诉与辩护并行是诉讼制度民主
化的标志,也是司法公『F的制度保障。公诉与辩护并行原则的价
值,除了促进正当程序的建构之外,还有助于司法实务rfl实现诉讼
的目的。
所谓公诉与辩护并行,包含两方何的内容:一方向,是指在程
序设置方何,刑事诉讼的仝过程rfl,公诉与辩护职能在具体实现途
径和方法上体现对等原则,即程序上的权利保障体现对等设胃的原
则,:这种对等,不『刮于平等,主要凼为公诉权属于国家公权力,而
辩护权是一种私权力,其权利行使的山发点不『司,凶而不存在完全
的平等,主要体现为形式上的对等。另一方向,作为两方诉讼主
体,公诉方与辩护方在具体的诉讼过程巾,应当体现系统互动的要
求。这种静态的和动态的并行关系的建构,将使刑事司法的公正目
标得以最大限度的实现。而所谓的公诉职能,是指的广义的公诉职
能,包括侦杏职能在内。辩护职能在主体上,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
告人的自我防御和辩护人的辩护④
当前理论界,在现行刑事诉讼模式下控辩双方的地位问题上
存在着一些不『司的认识。有的学者主张公诉权应当高于辩护权,他
们认为控诉方代表国家利益,辩护方代表被告人利益,国家利益高
于个人利益的原则决定了控方‘的诉讼地位应高于辩护方,再者,国
家追诉机关为了保障社会公众利益,控制犯罪活动,应当拥有调奄
收集证槲的优势,调杏收集证槲是由国家控制的专属权力,作为被
告人一方是无法享有的。有的学者认为,控辩平等是现代刑事审判
制度巾的一个基本要素,是实现诉讼公平、公正、公开的必然要
求,凶此主张控辩双方应处于平等地位。他们认为,如果控辩双方
不保持平衡,法庭将会山现“一边倒”的局向。只有实行控辩平
等,才。能使诉讼程序成为真正的程序运作,才能使控辩双方在法庭
上的辩论成为真正的辩论,允分调动控辩双方参与诉讼的移{极性,
向法庭提出最有价值的意见,使被告人得到公平、公正的判决。持
这种观点的人还认为,在刑事诉讼rfl,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处
于刑事追诉的不利地位,其诉讼地位先天不足,难以与先天强大的
控方抗衡,故主张对公诉权加以制约,以防止产生权力专断。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不l刮的观点部各有一定的道理,但又各有
不妥之处。第一种观点片向地强调了公诉权的国家属性,忽视了公
诉权源于公民权这一特性,公诉权的运用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之间
并无矛盾冲突;第二种观点似乎有些激进,忽视了我国的具体国情
和历史传统。我国现存的社会意识形态和历史传统,是由我国法治
社会所经历的时间和现状等凼泰所决定的。根槲我国目前的国情和
社情,在当前,=『至今后术u当一段时期内,实现控辩平等是不可能
的。即使在当事人主义化的英美法系国家巾,所谓控辩平等的真正
实现和表露也仅仅是体现在法庭审判过程巾,凶此强调控辩双方一
切平等的州点,显然是不切合实际的“美好”愿望。当前,控辩并
行最关键的问题是如何体现对等原则和系统互动的要求,而不是不
切实际地强调双方平等。所谓的平等,应当是指在庭审rfl控辩双方
在行使控诉权和行使辩护权时,其权利义务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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