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围辩护律师制度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互动和契合
,
通常明确规定于一国的宪法和/或刑事诉讼法rfl。为落实辩护原则、
切实保障被告人有效行使辩护权,从而真正实现刑事诉讼巾人权保
障的宗旨,各国均允许被告人在白行辩护的同时,聘请律师或接受
指定律师为其实施专业的刑事辩护。无疑,以被告人的辩护权为核
心、以律师或其他适格辩护人的参与为支撑的刑事辩护制度是现代
司法制度rfl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之一,是确保被告人获得公正的法
庭审判并避免受到不公正定罪和判刑的主要屏障之一。
正如前述,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强调诉讼双方权利平等、程序
正当,最大Ii艮度地追求个人权利的保障;而各国以律师的辩护活动
为主要内容的刑事辩护制度,更是旨在保护处于被追诉之特殊地位
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当今世界推崇刑事
司法民主化、科学化的潮流早,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权保障
问题同益被世人关注的倾l句巾,有必要对实行当事人土义或以当事
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国家的刑事辩护律师制度与其奉行的
诉讼模式问的关系作一定的探究。
当事人主义下,控辩双方是对立、两造的诉讼主体,凼主持审
判的法官处于巾立、消极的裁判地位,没有调杏让据的权利和义
务,控辩双方问的纷争事实完全要靠双方自己的立论、举证、申
辩、质证等加以让明,所以他们之间的平等至关重要。但是,从天
然的角度看,控辩双方的诉讼地位是不平等的:控方代表国家行使
追诉权,有强大的国家权力作后盾,能够便捷获得并允分利用国家
提供的各种司法资源;而辩方的防御辟管有着法律为依据,但却只
是个人行为,其既没有强大的后盾,也不可能拥有先进的设备、精
湛的技术,加之民众对犯罪的痛恨、对安仝的渴望,凶此辩方收集
让据的权利很难落实,其有效的辩护与抗争也就难以实现。为弥补
控辩双方的天然不平衡,使辩方能在平等的地位上与控方抗争,作
为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源生国家、同时作为当前奉行该诉讼模式
的典型国家,英、美两国一方问设法限制、制约控方之主要力量
——警察及检察官的诉讼权利,另一方问,则通过赋。r犯罪嫌疑人
或被告人各种保护性、防御性、救济性的诉权,如保持沉默权、及
时获得律师帮助权、辩护权、要求证槲开示权等,以切实维护其人
身权利并有效推动诉讼进程。可以说,英美两国现行的以辩护权为
核心的辩护律师制度,『F是其当事人土义平等、对抗之基本理念落
实于实处的体现,是其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
(一)律师有权在侦查阶段便介入刑事诉讼。如英国,事务律
师在嫌疑人被捕后24小时内~一至迟不超过36小时——便会接到
嫌疑人委托或政府指定而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由此,在不会导致不
合理地拖延或妨碍侦杏程序或审判进行的前提下,该律师便有权辟
快会见或联络嫌疑人并有权保守其通讯联络内容的秘密;有权奄阅
羁押警察制作的羁押记录;有权在警察对嫌疑人实施讯问时,白始
至终地在场;有权直接向羁押警察和治安法官申请保释嫌疑人,并
在治安法官为此举行的听审活动巾陈述意见、参加辩论,最后向高
等法院或者其他法院就保释的问题提出上诉;有权代被羁押的嫌疑
人申请“人身保护令”;有权在侦查结束后,仝向阅览检察官用作
指控证据的让槲材料ii。在美国,嫌疑人被捕及随后接受初次聆讯
时有两次机会被告知米兰达规则。由于米兰达规则的组成之一便
是,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或获得免费律师的帮助,凶此,美国律师
能够在嫌疑人被捕后叩依槲委托或接受指定而参与一系列针对其委
托人的侦奄活动,如迅即并随时秘密会见或通讯联络被羁押的嫌疑
人,警察不得在场和监听;律师有权为其会见及联络内容保守秘
密;有权应嫌疑人的要求在警察讯问时始终在场;有权代嫌疑人申
请保释;有权在初次聆讯和预审程序巾与嫌疑人一起参与诉讼活
动≮、o无疑,律师在侦查阶段即介入诉讼,不仅可制约、监督控
方,防止其滥用国家的追诉权,而且能尽早、尽可能仝何地了解与
案件有关的事实,及时收集、固定于己方有利的种种证据,这显然
有利于保障嫌疑人在侦奄阶段的人权,有利于辩方允实、强大自己
的辩护能力,以便与控方千u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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