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卫涛律师,贵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规定“严禁刑讯逼供”, “对一切案件的判决都要重

    法律规定“严禁刑讯逼供”,  “对一切案件的判决都要重让槲,
重调杏研究,不轻信口供”,  “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
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蜘役”。从诉讼法到实体法,对刑讯
逼供部做了禁止性的规定,而且许多以身试法者也受到了法律的制
裁,但司法实践表叫,刑讯逼供案件层山不穷,冤假错案屡屡发
生。究其缘由,固然有执法者素质不高、侦杏设施落后等土客州原
凶,但法律规定本身的缺陷或许是其rfl更为重要的原凶。凼此,要
想将“严禁刑讯逼供”落到实处而不至于流于形式,就必须完善千
关法律规定。
    首先,应当在我国法律巾确认刑事沉默权制度。所谓沉默权,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以对司法人员的提问保持沉默或拒
绝回答,不凶此而受到追究;司法人员则有义务在提问之前告知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确认沉默规则将产生以下法律后
果:①供述必须基于供述人自愿,不得对供述人施加物理的或精神
的强制,以逼迫其供述;  (2j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不得被用作
证明其有罪的根据,不得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始终沉默这一事实
推导山不利于他的结论;③受讯人不负举证责任;④违反以上规则
而实施的诉讼行为无效。沉默权规则亦为西方司法原则“任何人不
受强迫白证其罪”之核心内容,在立法巾多有体现。在英国依照法
官规则,警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告知其享有沉默权。在美
国联邦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了任何人不得被迫白让其罪的原则,
在刑事程序巾,公民享有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rfl国在司法制度改
革的过程rfl虽不能崇洋媚外、照抄照搬、仝徼西化,但西方国家好
的作法和经验,作为整个人类的文化遗产的一部分也确实值得我们
借鉴。应该说,  “刑讯逼供”现象的存在源于封建社会的“口供,,
证据之王”,  “口供情结”可谓侦奄人员的通病,凶此,完全有必要
将西方国家的沉默权概念引入巾国的法律制度rfl。
    其次,对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嫌疑人有权要求侦查人员通知律
师到场。侦查人员有义务转达嫌疑人的要求并保障其该项权利的实
现。嫌疑人享有沉默权,但他有权放弃沉默,或供述承认有罪,或
辩解无罪。当他放弃沉默时,他有权要求律师到场,侦查人员应履
行转达义务。如果并非转达不到的原凶导致律师未如时到场,侦杏
人员才可以就案件事实进行讯问并如实记入笔录。
    第二,侦奄阶段获取的口供原则上不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沉
默权规则在侦奄阶段的良好作用之一,就是迫使侦查机关动用各种
合法的手段调杏事实真术u,而不是使用暴力或胁迫逼取口供。对
此,德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资借鉴,它规定:法院只允许依
据在开庭审理时经口头陈述、口头辩论的事实而作的判决。对侦杏
  案卷记载的口供内容,原则上不允许法院作为判决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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