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卫涛律师,贵州律师事务所

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律师拥有相应的调查权

    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律师拥有相应的调查权,但在侦查阶
段律师是否享有调查权,刑诉法条文rfl未叫确规定。我们认为,法
律应赋。r律师在侦奄阶段调查取证的权利。
    律师在侦奄阶段的调奄取证权,绝不仅仅是指会见并获取委托
人的供述和辩解,而是向单位和个人调取物让、-”证、让人证言等
证明委托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各种证槲。
    赋r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是控辩式诉讼模式内在本
质的需要。控辩是对立的统一体,辩依赖于控而存在,控凶为辩而
理智。双方在术u互制约和斗争rfl,此消彼K,最后达到裁判上的统
一。控辩是一种诉讼模式,『司时更是由国家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艿l刮参与的一个诉讼过程。控贯穿于诉讼过程的始终,辩也『刮样应
当贯穿于诉讼过程的始终。就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来看,从侦查阶段
的让据收集和一系列强制措施,到审奄起诉及提起公诉、审判阶段
的审杏证槲及术u关指控,均体现了国家强大的控诉职能,而形成鲜

明对比的则是辩护职能的弱不禁风。且不上说审商起诉阶段、审判
阶段对律师调商权的种种限制,也不上说侦奄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司
法实践巾对辩护律师的偏见、抵触情绪和种种错误做法,单就现行
法律不允许律师在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来看,也足以说叫我国控辩制
度的失衡和不公。控诉一方不仅享有强大的物质设施的保障,而且
拥有一系列法律措施的保障;而辩方除拥有对法律谙熟的知识及智
慧并运用它解答当事人的咨询外(当然还可了解一些案情、代理申
诉控告及申请取保候审),在侦商阶段基本就不再享有任何权利。
这样的一种现状,怎么可能保障控诉的理智?失上制约的权力会产
生腐败,而失上制约的控诉则会产生冤假错案(云南戒毒所民警杜
培武故意杀人案由死刑改判无罪便是一典型实例)。凶此我们认为
赋。r律师在侦商阶段的调奄取证权是大势所趋,是控辩式诉讼模式
内在本质的需要。
    赋。r律师侦查阶段的调杏取证权,不会妨碍侦杏机关依法进行
的侦商工作。认为仆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会影响侦奄机关顺利
侦破案件本身就是一种偏见,这种偏见主要来自于侦杏机关,而且
这种偏见毫无事实根据。称其偏见,是凼为它没有正确理解律师工
作的性质,它认为律师是犯罪嫌疑人的代言人,会不择手段的让犯
罪嫌疑人逃避法律的制裁,正所谓“拿人钱则,替人消灾”。殊不
知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他所维护的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最
终目标也是为了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称其偏见,还凶为它抱着
“有罪推定”的残旧观念不放,认为凡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之人一定
有罪,对有罪之人无需律师对其进行什么辩护,更无需在侦杏阶段
搞什么调奄取证,殊不知我们国家已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正所谓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部不得确定有罪”。既然国家法
律都假定其无罪,那他为什么就不可以委托律师调杏收集证据来证
明其无罪呢?从逻辑上讲证明了无罪,也就否认了有罪。如果说通
过律师的调查取让达到了这样一种目的,既维护了法律尊严,又保
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还为国家节省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
那将体现山一种极为理想的诉讼境界—  效率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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