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卫涛律师,贵州律师事务所

至于数名被告应如何承担债务--贵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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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3年l2月1曰,市公安局某分局以赵某(退休女工)之子林某足绑架杀人嫌疑人为由,对其收容审查。赵某二日后才得知该分局传出口信:林某被收审。因林某有糖尿病,赵某当即带药品去办案人处请求用药治疗,办案人不允。l994年1月l2日林某在收审期间囚糖尿病LfJ毒不治死亡。收审站丁l994年1月l3曰口头通知赵某。赵某为此多次上访市公安局及有关部门,均没有答复。直至l994年5月l2曰市公安局收容审查站以“通知书’答复赵菜‘林某系因病死亡”,收审站不予承担责任。赵某不服冉次向公安机关请求依法处理。市公安局答复可以一次性补助八千元。赵某认为处理不当。同年ll月l6日委托律师代-节申请复议,公安局不予答复。赵某丁1995年4月l2曰委托律帅代理向该分局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该分局收审中不履行法定职责致死人命,并请求行政赔偿。


    一审法院受案后,以原告知道其子林某被收容审查后,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驳回赵某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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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某不服法院一审裁定,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在审理LfJ,对此案是否丧失诉权,应如何计算诉讼时效,存有以下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已丧失诉权。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丁‘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i‘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的诉
权或者起诉期限,致使当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逾期的期间最K不得超过一年。”本案原告赵某得知其子被收审日是1993年l2月5同,得知其子死亡之曰是1994年1月13曰,前者应视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后者应视为当事人实际知道被侵犯权利,应当起诉的时间。按上列最高人民法院《意见》“逾期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计算,赵某1995年4月l2曰起诉,已超过一年。所以应依法驳回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某已超过诉讼时效,但没有丧失诉权。其理由是:赵某并非因为其子收审是否违法提起行政诉讼,而是囚其子在收审中非正常死亡提起的要求公安机关垣行义务的行政赔偿诉讼。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是两年,Fl国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曰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本案在一审法院审理中已确认林某系在收审中(取保候审没批准)死亡,系某分局违法造成林某不治而死。赵某以行政赔偿为由提起诉讼,没有丧失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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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某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理由有两点。第一,赵某所诉本案案由,应是公安机关某分局收审林某后没有及时通知家属,家属告知林某病情后,该分局没有采取取保候审或治疗措施,敛使林某不治而死亡的行政诉讼。赵某起诉时效计算起点应从该分局或收容站对林某死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开始计算,即1994年5月l2日。第二,赵某从林某l994年1月l3曰死后该分局通知时起,始主张权利,请求公安机关妥善处理,但公安机关没有告知赵某诉权。直至l994年5月l2日由收审站出具一书而通知,告知林某“死丁糖尿病"公安机关不承担责任。赵某以此多次上访未果,才请求律师代理诉讼。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丁‘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时‘实际知道诉权’谴以律帅告知为计算起点。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丁‘法有据,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更能体现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的立法宗旨,给没有被行政机关告知诉权或不知道起诉期限的当事人有获得司法救济的机会,更好地保护径‘民告官"诉讼LfJ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吴某于l993年3月将一台“菲亚特”出租汽车转让给莫某,烈方协商车款为一万五千元。莫某先交定金五千元,尚欠一万元,定于五月底还清,如逾期不还按银行最高利息给付。写有欠据代协议为凭。英某到期未还款。经吴某多次索要,英某以山租汽车不赚钱为由,要求延期给付,并同意将利息增加至二分利。  l994年5月,双方再次协商,由英某山具了欠据:“欠车款一万二千无,年底还清。此间,利息按银行三年最高利息,到期不还,加倍付息”。l995年8月莫某囚车祸,车毁人亡。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偿还欠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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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某向律师咨询,英某亲属应否承担连带责任?据说英某与其妻刘某已办理了离婚于续,不知能否起诉刘某。律师认为:
  

     一、法律规定债务人(莫某)的生前债务,如果是为了个人使用,其亲属(包括父母、妻子、儿女)没有享用的,一般应用其遗产来偿还。但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不负偿还的责任。如果欠债者为维持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所用,应由家庭成员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二、英某生前为家庭购买的山租汽车,系生产经营工具,其收益实际上是归家庭共同享用。尽管莫某死亡的同时车辆也毁损,其亲属未能继承该车辆,但是亲属已继承了莫某的其他财产,所以莫某亲属仍有偿还此项欠款的义务。
 

      三、此案可以先查清莫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是谁,将其列为共同被告,向其追偿。至于莫某已与刘某离婚,可查其是否抚养与莫某的婚生子女。如果刘某抚养了他们的婚生子女,可视刘某为继承人的!恢护人,也应列为本案的被告之一。也可查刘某与英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是否以共同财产的形式享用此车出租的收益。如果以此车收益为生活来源,也可将刘某列为本案的被告之一。至于数名被告应如何承担债务,既可调解解决,也可以在诉讼中由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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