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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假证应承担法律责任--贵州涉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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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庭调查中被告辩称:没有制造假案。代理人向法庭提供这样一个事实:当事人李某在1991年5月17日证言笔录中称:“我记得很清楚(略)车号,车是半田大吉普,车棚上有天线……”此证言在二审法院审理中,经法院人员调查,采证和询问了证人及有关书证,充分证明l990年lo月23曰当天,此车还没安装上天线。此天线是1990年ll月21日后安装上的。很明显,此证言是I991年5月15日扣车后,‘证人”李某在5月17日看到车的特征后才提供的,这分明是假证。因此,代理人认为,以假证来证明的案件事实,其结论就是假案。因此,原告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制造假案者的法律责任。


    四、被告应承担违法行政给原告所造成的个部经济损火
    原告杨某在K达二l‘三个月的时间里,因被告交警某中队违法行政扣押驾驶证和生产用车,致使原告不能止常工作,造成以下直接经济损火:(1)工资损火:659.12元;(2)山车费:l760.o0无:(3)夜间山车费:92.40元;(4)。涮资损失:3648.O0元:(5)奖金:150元:(6)上访诉讼等费用:ll70.60元;合计:74∞.l2无。上列损火不包括因被告制造假案加害无辜给原告家庭生活及本人精神名誉造成的极坏影响和间接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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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得指山的是,被告在诉讼中干扰法庭止常审理,两次追究原告人“刑事犯罪”,使原告人身心都蒙受极大痛苦。为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秉公执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判令被告返还驾驶证,赔偿个部经济损火。


    这是一起“一证制胜”的典型案例。也是笔者办理的第一起行政案件。
    被告精心编造了28人的证人证言虚假证据共178页案卷,犹如一张无形大网扣在当事人的头上,并两次传讯要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在繁杂的所谓证据当中,笔者把关于“汽车天线”的证言作为突破口进行了认真查实。所谓“证人”看见我当事人的汽车有天线的时问为1990年10月23曰(即案发当日),而事实证明我当事人汽车天线是在案发一个月后的l990年11月21日后安装的。
    惟有物证不说谎。依此证推翻了被告所组织的一切不实之辞,法庭采信了笔者的意见。
    本案胜诉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我的当事人不屈不挠、勇往直前的抗争。


    司机状告交警队,实力确实悬殊。不管有理没理,不用说个人无力与交警队抗衡,就是单位也少有与之较量。尤其是被告的证人中不乏有司法界人士、社会名流,其势力不可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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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顶着来A公安局、单位、社会的巨大压力,冒着判刑坐牢的风险,坚定不移、据理力争,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百折不挠。
    笔者当然也受到来A各方而的阻力和压力。同事、朋友有劝阻的、有摇头的,没有人预测此案能够胜诉。
    如果没有当事人的顽强斗志,我也可能懈怠,也可能放弃。是当事人可敬可佩的精神、毅力激励、支撑了我,让我们携于完成了这场
“民告官”的最后胜诉。
    这也是一场权与法的较量。
    胜诉过后,掩卷K=思.——
    这是一宗明显的假案。制造假案者为什么不被追究责任?参与
假案的证人们编造的虚假证言致使当事人被刑事立案是不是犯了伪证罪?
    由此说来,我们离真止的胜诉、彻底的胜诉,路途还很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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