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合同不能履行问题--贵阳律师事务所
(略)止匕案案情在本书第一篇中已有叙述。
[被上诉人代理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我代理被上诉人童装二厂,就上诉人当庭发表的代理意见作以下答辩发言:
一、关丁‘上诉人所称“应按协议交付给被上诉人l40.39平方米房产是产权互换题”
上诉人所称被上诉人没有将诉争房产交给上诉人开发公司,并对建筑公司与开发公司及实业公司在市政府主持协调二方所签《项F1移交书》(也是协议书片以甭认。该协议书第3条约定:乙方(实业公司)须在12月21曰前将该项Fl所有批件(原件卜并交丁‘甲方(指上诉人开发公司和建筑公司版项Fl LfJ,被上诉人的l40.39平方米有关原件已与实业公司早在1993年ll月30日就交接完毕。同时将该140.39平方米房屋交付实业公司(见金某证言)。上诉人通过实业公司交接后义转交给上诉人的是140.39房屋并与建筑公司签订了协议,这是财产互换。该房屋因失火在建筑公司手LfJ灭失。建筑公司理应按协议履行给予安置的义务。根据《黑龙江省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动迁长期居住光照房屋……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彳了政法规已授权当地政府确定,市政府已在多次有关文依包括项日移交书)中确认了童装二』。的产权,并于1996年l2月25口前,即l2月12曰补办了l40.39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证书,证明建筑年代为l977年。这是政府依法对被上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关于上诉人称“3个月不能完成l8个月工程”证明合同不能履行问题
被上诉人与实业公司所签的合同和被上诉人因实业公司无力开发受动迁办和政府协调后指定又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具有连续性的,不能将先后两个合同割裂开。事实上建筑公司受上诉人委托已与上诉人约定的l40.39平方米房屋应按期叫迁。否则,协议中予以赔偿的内容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事实上,双方所签的协议已基本履行,被上诉人交付的房屋,上诉人已按合同接受。所以没履行安置义务,完个是上诉人故意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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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文化局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问题
一审法院依法将文化局基建办主任传唤到庭,以其证人身份进行了陈述(见判决书第6页)。而文化局在本案中与被上诉人即无法律关系,又没中淆参加诉讼,故一审法院认定,开发公司与文化局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应另行处理』见判决书第7页)上诉人要求列文
化局为第三人于法无据。
四、关于上诉人作为本案的动迁人应履行安置义务给付动迁安置费问题
上诉人是法定动迁人(见《黑龙江省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按有关规定应履行保证按期向被动迁人发放各种动迁费用的义务,如不能按期发放应按上列规定给予补偿。上诉人推托说,此费用应由政府动迁办给付,并举证某商店私下向动迁办索要6万元,这一理由毫无法律根据。被上诉人只能按照省、市动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动迁人(本案上诉人)依法要求给付动迁安置补偿费用。至于此费用的来源,被上诉人无权过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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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被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合议庭能明察本案事实后,驳回上诉人开发公司无理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委托代理人:庄铁言
1998年2月l8日
[补充代理意见】
审判长、合议庭:
我代理被上诉人就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提出下列答辩意
见:
一、关丁‘动迁办主任出具证明重新认定本案诉争的动迁人是上诉人建筑开发公司。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谁是本案中的动迁人,对此市政府动迁职能部|、J市动迁办陈某在1998年3月27日出具了证言,证实:建筑公司是1226片合法的动迁人,被上诉人童装二厂的小二楼l40.39平方米足在其动迁范围内,童装二厂是被动迁人。陈还明确指出,上诉人建筑公司从实业开发公司手中接过童装二厂l40.39平方米房产后,在文化局第二次动迁时,应是动迁人文化局的被动迁人。此证据是对上诉人l997年9月ll日和下屈动迁办某人要求出具盼‘证明"材料公开否定。因此上诉人举证的此证明不具有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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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动迁办l999年3月20日鲋‘补充说明”,证明被上诉人童装二厂的l40.39平方米房产是在法定的动迁范围之内,应由动迁人还给原房而积。
双方争议的第二个焦点是,本案诉争之l40.39平方米房屋是否在动迁范围之内。对此,市动迁办1998年3月20日出具证明.‘‘关于我办1997年9月ll日证明情况的补充说明"。该“补充说明”认定了这样一个事实:动迁办根据规划局l993年5月6日的动迁通知单(此书证已提交法庭)组织了动迁,在实施动迁时,童装二厂有一栋三层小楼l40.39平方米在当时动迁范围内,双方达成了安置协议(根据市政府第四『‘五次市长办公会和市动迁办协调会的精神签定移交书。)此间,建筑公司与施工单位接管了此房,作为临时工地用房。l995年lo月京剧院火火后,市政府批准文化局复建涉及到此140.39平方米临建用房,需拆除,但建筑公司不让拆,后经领导多次协调未达成协议。文化局硬性组织拆除,根据动迁条例的规定拆一返一的原则,谁动迁应由谁还给被动迁单位(建筑公司)的原房面积。按此规定,建筑公司应依法履行与童装二J‘的动迁安置协议,再向其动迁人文化局去要求其给此动迁房屋而积。即,文化局是建筑公司的动迁人,建筑公司是文化局的被动迁人。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在一审判决中查明的事实清楚,本案在二审中所调取的证据确实充分,完个可以证明本案中动迁与被动迁的法律关系。上诉人理应依法对被上诉人给予安置补偿。清求合议庭在认定上列有效证据后,依法裁判,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保护被上诉人的合法止当的权益。迁办山具三份内容相互矛盾的证词。这三份来自行政机关白相矛盾的证据困扰着法庭,致使本案二审八个多月才拿出判决。
行政机关山尔反尔山具白相矛盾的三份证据干扰了法院审判。案件审理过程中,山具证明的机关既然知道白己的证据影响了案件审理,应该有所反应、采取一定补救措施,或者是处罚出具虚假证明的公务员,或者向法庭声明虚假证明作废。否则应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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