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卫涛律师,贵州律师事务所

肇事案发时原告人根本不在现场--贵州企业律师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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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案的事实经过
  本案起囚T-1990年10月23日下午2时左右,3年前发生在某交叉路口的一起交通事故。就是这起当时警方认为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一年后出丁某种“需要”被人为地升级为“重大事故”。二次追究当时根本不在现场的本案原告人杨某的刑事责任。
 

   对如此“严重的事故”,在案发当天,处理事故的交警某LfJ队警员,并没有对相撞两车十名乘员及数以百计的围观群众依法取证。仅做了一方当事人LfJ二人的现场笔录。草绘了一份现场勘验H,上列笔录和草H LfJ均没有明确提到有第二者超车与此事故有关。但是,半年后的某悉l991年4月26日]交警某LfJ队突然传唤原告人杨某并卢称,‘现在我们已调查清楚,经过核实就是你开的这台丰田大吉普车(肇事)。"见1991年4月26曰询问笔录)原告人据理中诉,交警某LfJ队又在同年5月l5曰扣押了原告所在单位电业局丰田吉普车。当电业局派人交涉此事时,交警某LfJ队队长口述:“现场有一倒骑驴(倒骑二轮车卖荣人)证人看见过车号并记在本上。’,并以此来收取电业局担保一万元抵押金赎车。  (见l991年5月21日电业局担保书)。事实上(在查卷LfJ发现)交警某叫J队当时并无任何证据。所谓证据就是扣车第二悉5月l7曰)匆忙找事故当事人,日¨酒后驾车者、(有二份证言,多人证实)本案的真正肇事者(F1己在事后写有保证书)李某采证“看见"了“车号’及‘车是丰田大吉普,车棚上有天线,米黄色的车”。李某以后又多次出证,证实他当时看清车号,事后没提,是想跟部队要钱。就凭这个连他们Fl己都不能说清楚的“证据”,交警队又开始了大量非法取证应付诉讼。也就是在杨某投诉和起诉前后,他们收集了二十八个证人证言、178页案卷,两次追诉原告人犯有交通肇事当},从而逃避行政责任、干扰行政诉讼,至使本案至今未能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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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肇事案发时原告人根本不在现场
    原告已在两次法庭调查中向合议庭山具了原告l990年10月23日在某变电所,不在肇事现场的姜某、邵某、邢某等人的证人证言。负有举证责任的被告交警某中队,不能证明原告人在肇事现场,仪凭受害人及肇事人在半年后的“追忆”证言及‘‘28个证人证言’,证明原
告当天没离开本市。此证据难以让法庭采信。其所谓证据已被一审法院否定。其上诉发回重审后再次以此为理由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显属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此案的真止肇事者应该是酒后驾车的李某。在代理此案中,我们通过阅卷和调查可以认定下列事实:
 

   第一,1990年10月23曰下午l时30分发生的上述交通肇事案是一起个体达西亚轿车与部队212吉普车相撞的事故。  (卷内没有法医鉴定,仪有后取证的车损1.5万元)事故发生当天,处理现场的警员对现场1‘名当事人(上列当事人有三人受轻伤,都神智清醒)及数以百计围观群众仪取二人三份证言。草绘珧场冈一份,但没有证实有第三者超车。


    第二,当事人蒋某二次证实达西亚驾驶员“满脸通红,酒气很大”。达西亚乘员黎某等人也在事后的笔录上证实,李某等五人肇事当天在某涮羊肉饭店就餐,酒后驱车直奔肇事路口与部队车相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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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另有l991年5月ll日围观群众于某、王某等五人证实
“达西亚车的司机满嘴酒气”。
    第四,事故当事人之一李某在同年ll月9曰写有“保证书”,‘将肇事的轿车从交警某中队开叫(我)A己修复。关于和部队发生的交通事故由交警队认定,本人绝对服从。’,止匕间,交警队已认定了该事故责任,没再调查取证。

    第五,肇事者当事人李某事后通过交警队称,他当时没提山有第三者是为了让部队拿钱j‘为了保杨”云云毫无道理。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j‘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没有报案,使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个部责任。”同时,处理事故的交警某中队在K=达半年多的时间里不主动取证而受李某左右致使证据灭火应负有火职行政责任。上列事实可以初步认定,“90.10.23”交通肇事案应是酒后驾车者所为。其灭火证据致使无法认定肇事原因的责任,应由交警队与现场当事人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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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是一起“民告官”胜诉后不能保护权益的房产纠纷案。
    家停在某市的个体业主程某,白l993年起就在其自建的私有房产LfJ经营“玲玲电子游艺厅"。经营期间,依法办理《房屋Fl营许可证》。1995年3月7口,市C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C公司)对“玲玲电子游艺厅"所在片区实施开发动迁。被动迁人程某以持有房产部门颁发的合法证照,要求动迁人安置营业用房,双方在安置问题上发生争议,未能达成安置协议此间,C公司单方提出安置意见,并申请市城市建设委员会处王里(下称建委)。建委T-1995年4月26曰作出“关丁‘被动迁人程某限期搬迁的决定”。4月28日决定送达后,程某不服,日¨于5月2曰起诉到所在区人民法院。诉讼叫J,程某申请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但是建委仍强行拆除了程某的营业用房。
 

   1995年9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建委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所作出的决定属越权行为,撤销了建委搬迁决定。建委在法定限期内没有匕诉。


    至此,建委已在“民告官’,彳了政诉讼LfJ败诉,但公民程某的合法房产却已依据其被撤销的决定而被拆除,致使程某至今无处安身不能正常经营,造成经营损失数万元。
    程某虽然胜诉了,但门己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为此,提出上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作出错误决定的建委赔偿损
失。l996年1月25曰二审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但还是没有保护程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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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诉讼期间,程某曾被法院告知去市动迁管理办公窜请求裁决,这样可以到民事审判庭起诉,将此案按民事案件受理。程某去动迁管理办公室中请裁决,动迁办称市建委已下决定,我们不能冉下裁决。程某到法院民庭起诉,法院以未经动迁管理办公窀裁决的动迁安置纠纷为由,不予受理。理由是:根据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关丁‘审理房地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受案范围的规定,第(7)项“囚动迁安置、补偿双方未达成协议,经动迁主管部门裁决后,向法院起诉的纠纷”才能受理。法院认为,本案没有动迁办协议,必须由动迁办裁决后,才能受理。


    代理人认为:此案如果按此规定,动迁办坚持不下裁决,那只能再次向动迁办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动迁主管部门“不作为”。这样一来,代理人考虑到法院行政庭只能在程序上判令其‘‘作为”,并不能在实体上(是否应安置营业用房涉|J决,很难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如果冉打二审行政官司,可能超过主张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因此,没有冉代理程某的行政诉讼。

    时至今日,在‘‘民告官"诉讼中打赢了官司的公民程某投诉无门,不知到哪个部门去状告给门己造成损失的被告,更无法通过法律来为自己讨回公道对T-有合法《自营许可证》的营业用房的确权问题也尢从解决。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不断走向健伞和完善的今天,这种状告无门的现象,实在令人费解。


    作者附记:
    日前,此案经笔者(本案代理人)的努力,一审法院已立案。因代理人向法院提供了被告开发公司单方发给程某的《房屋动迁安置证》,该证在“须知’笫一条中载明i‘本证为动迁安置的合法证件,与动迁安置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尽管程某不同意此证的安置意见,但代理人依据此证视为“安置协议”,即向法院陈明了应当立案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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