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卫涛律师,贵州律师事务所

原告l38号文件除名处理决定于法无据--贵州省律师

原告l38号文件除名处理决定于法无据--贵州省律师

    【上诉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黑龙江南洋律帅事务所指派,接受本案被告刘某委托,担任刘某的代理人参加诉讼。根据法庭渊查和对有关本案证据的质证、辩论,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原告(1999厂人劳字第138号文件(下称l38号文件)是没有事实根据的错误决定
    原告于1999年7月28日发文将被告给予除名处理,其理由是:
“白l998年6月至l999年7月6日,刘某工作时间脱岗累计48次合计303小时。’,这一统计数字来源与原告单位的组织部门设々人进行的。擘项考核(引门原生‘‘起诉状,,玳理人认为原告的上述理由和所谓盼卜擘项考核’,是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的。


    第一,原告组织部门是管理党员干部的党务机构,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被告的出勤考核应由单位的专职考勤员进行。考勤员任某证实i‘刘某离开办公窜外出办事与我打过招呼,说他离岗那么多时间是不符合事实的。’,本庭被告向法庭出示的工资条也充分证明被告是没有旷工脱岗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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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原告所派的“考核专人”陈某也T-1999年7月24日证实:
“刘某外出不在岗,有时和我打招呼。刘某在单位义务献工的时间大大超过现在对他累计的时间。"另有档案处l5人LfJ的12人证实:“刘某是档案处的党政一把手,离开办公窜处理公务是正常的,不可能和
每个人都打招呼。我们认为他没有那么多的不在岗时间。”而陈某是
1998年ll月才当代理副处长的,那么,陈某从l998年6月甭lO月考核刘某脱岗时间又根据什么呢?既然组织部委派其考核,也应是个而考核。明知“刘某义务献工大大超过对他的累计时间”。还在“考核”中以A己的意愿随意取舍,这样的“考核”显然是不真实的。

    第二,原告在仲裁答辩状中辩称组织部门T-1998年6月责成陈某对刘某的山勤进行专项记录。此间,原告既没公布于众,也没有下发文件授权陈某,陈某当时是一般职工,陈的所谓考核只能是秘密进行。在当今社会主义法制社会,又是改革开放年代,无论是党内还是行政,如此偷偷摸摸,搞秘密:烧视,记黑材料,打小报告,都是对公民人格权的一种侵犯,是违法的行为。因此,陈某的“考核记录”理所当然的被仲裁庭所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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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原告l38号文件除名处理决定于法无据
    原告在本次起诉状中将原告的138号文件中认定被告脱岗时间对‘自1998年6月至l999年7月”改为“自1998年7月至l999年6月不足一年里’其本意在于适用《食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八条,‘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的规定。
 

   代理人认为:原告如此随意改动自己的文件,不仪仪是在做文字游戏,而且意在曲解法规。在此,代理人有必要纠正一下原告概念上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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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j‘脱岗”与“旷工”不是同义词』‘脱岗”是暂时离开:“旷工”是
以日来计算的无故不出勤。
    2:‘一年内”也不是“一年里”:‘一年内’位该是从本年度的l月1口罕l2月31日的自然年度期间。所以,即使原告指派的专人陈某“考核’假定成立,也不适用《食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八条规定盼‘一年内累计旷工三『‘天”对职工除名的规定。
审判长、审判员:
 

    综上两条代理意见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鉴丁‘此,请合议庭能郑重考虑被告代理人的意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谢谢!
被告代理人:庄铁言
2000年1 1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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