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卫涛律师,贵州律师事务所

一审裁定没有查明本案事实--贵州省律师事务所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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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某村下属企业公司与电业局离退休办公窄l993年6月签订一份联营建J‘协议,约定今业公司投资250万元,电业局离退休办公窄投资l50万元,联营期三年,利润按投资比例分配。该联营食业金属改制J‘于l993年l2月止式在市工商局沣册登记,该』。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于l995年8月停业。
 
   1996年4月企业公司与电业局离退休职工管理服务中心签订财产租赁合同,电业局离退休职工管理服务中心将l0千伏容量为1115千伏安高压变电所一座,租给某食业公司,租赁期五年,租金为120万元。1996年5月某村交租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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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3月此村委会在区法院起诉电业局离退休职工管理服务中心,认为l99H6年4月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的电力设施电业局离退休办公章已于1993年作为联营投资财产,投入到联营食业中,现又将此财产出租给本村是无效行为。清求依法确认合同无效。


    电力实业公司提起反诉,要求给付租赁费,承担违约金。六个月后,区法院以双方不具备主体资格(食业公司是某村内设机构,电业局离退休管理服务中心原离退休办公窄隶属于电力公司)驳回起诉和反诉。
  

  1998年l2月电力公司提出上诉,中级法院将此案发叫重审。1999年l2月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认定双方租赁合同有效。某村主动提山调解。经法院主持调解基本内容如下:双方签订的联营合同斛除,租赁合同有效。某村返还电力实业开发总公司所有租赁设备。某村给付电力实业开发总公司租赁费用48万元,折合6500平方米用地使用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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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弋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省万邦律师事务所接受电力实业开发总公司(下称电力公司)委托,指派我作为本案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代理人当庭举证l2件有关证据,通过庭审调查和质证,代理人认为完个可以证明,原审裁定没有查清本案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因此,代理人发表以下三点意见。


    一、一审裁定没有查明本案事实,导致不能确认合同是否有效
    通过法庭调查,可以认定本案事实是:上诉人下属单位电业离退休职工服务中心与食业公司签订合作组建福利钢』。协议(见上诉人提供证据二),上诉人于1993年争一11月按协议履行投入合作电力设施l50万元(见上诉人提供证据二)。此间,被上诉人以轧钢J‘的名义办理了“电力用电登记书”(见上诉人提供证据之『‘二)。1993年ll月l5日,市郊区工商分局为被上诉人下属企业公司,核发了注册资金为45万元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见上诉人提供证据|‘)。至此,双方并成立新的法人型联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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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年9月l3日,电业局离退休服务中心发现被上诉人今业公司单方将投入的设备转让给他人(见上诉人提供证人证言)。为此,上诉人致函,以被上诉人今业公司不履行协议和违约而终止了合作组建钢J‘的协议。

    综上事实表明,双方所签的协议及联营形式是协作型的,因一方不能履行协议,按协议有关条款约定而终止了协作型合作关系。双方根本没成立(被上诉人所称的y紧密型”法人食业。以上双方合作的权利义务应按合同约定来确认财产归属。上诉人所投资的电力设施所有权根本没有转移,更没有清算的必要。原审裁定对双方争议的这一事实没有查清,将财产归属已很明确的“协作型’’法律关系,认定为“紧密型’?法人型”的法律关系应当“进行清算”,导致误判为“后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没有确认财产所有权的归属,故本案争议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无法确认”这一错误结果。
 

   退一步讲,如果真的需要清算,被上诉人在原审法庭上,当庭已提出增加诉讼请求:  “要求被告承担联营期间的亏损”。原审合议庭应当根据双方当庭提供的合作协议审理联营合同,再进行清算从而确认其租赁物所有权的归属。原审合议庭对诉讼当事人增加的诉讼清求不予审理,也是有悖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立法本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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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原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
    原审裁定错误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卜一条,误判为双方的联营关系是法人型的,没有事实依据。被上诉人在原审当庭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被上诉人自己对其主张的否定。此证据根本不能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紧密型联营,只能证明是一个集体性质的、沣册资金为45万元、法人代表是郑某的另一个食业。这个企业与上诉人无任何法律关系。上诉人举证已证明了双方仪签订了合作协议,并没有成立新的法人型实体。原审裁定所适用《民法通则》第五l‘三条这一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义务由合同的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又与事实不符。事实表明,合同终止的原因是由于被上诉人的违反双方约定而造成的。即:  l.中途退出合作,将所投设备转让他人,并办了他人的法人营业执照:2.没按协议第五条要求保质保量按时投资设备;3.单方妨碍投资合作导致不能盈利,。而使合作协议白行终止。综上,原审裁定适用上列法律显属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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