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卫涛律师,贵州律师事务所

双方签约主体合格--贵州省律师行政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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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金属改制J‘与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原告某村食业公司在与电力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后,因不履行协议,双方没有办成福利钢J‘。某村以轧钢J‘名义办理用电及交电费于续,对外以郑某为法定代表人成立了金属改制J‘(实质是个人投资)与电力公司联营。电力
公司发珧某村单方将联营体转让他人后,立即致函与某村终止合作协议。

    (二)原告某村提山对联营体审计问题。鉴于烈方是协作型联营,协作型联营是以各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分别以各A所有的或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所有权没有转移。所以,根本不需要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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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烈方签订租赁合同的效力。代理人认为:烈方所签的租赁合同应适用《民法通则》第五|‘三条之规定:  “企业之间或者食业、事业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义务由合同的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双方签约主体合格,签约内容合法,又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所以,该租赁合同是有效的。对于合同效力的确认应按照我省高院黑高法发[1994]1 1号文件第l3祭‘关于合同效力的确认问题”中规定,‘只要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
共利益,不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经营行为……一般不宜按无效处理。’’所以,双方所签财产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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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一起经过二年时间、两级法院三审审结的案件。
    双方反复争议的焦.点是《联营合同》和《租赁合同》的效力及原告下属食业的主体资格。
    笔者调取大量证据证明了《联营合同》的不成立和《租赁合同》的
有效,法庭采信了律师意见,原告面临败诉。但由于受到行政干扰,案件久拖不决。
    最后法庭主持调解,某村给付被告48万元以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兑现。
    行政干予司法程序也是屡见不鲜。行政干予的日的不外是要保护某些部|、J、单位、个人的利益。但保护了hP,羽j益必然损害了彼利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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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市教育学院劳动服务公司T-1993年5月与曹某签订租赁房屋协议,协议约定:租赁期三年(白1993年5月25口至l996年5月25日),租金每月5 000元。协议签订后曹某向教育学院交抵押金2万元。但房屋租赁协议履行至l994年4月9日囚房屋拆迁而终止。1995年教育学院诉曹某欠房屋租金及借款。在诉讼叫J双方达成协议,曹某给付教育学院借款4 000元。
 

   1997年l2月曹某起诉教育学院欠餐费22 431元,返还房屋抵押金2万元及滞纳金,并山具了一份盖有教育学院公章的“租金及餐费结算证明”。

    教育学院对曹某提交的“租金及餐费结算证明”上盖的公章提山异议,认为该公章不是其单位的印章,要求予以鉴定。
    市中级法院司法科学技术中心鉴定结论为:  “教育学院印章与被告单位现用的印章为同一枚印章。”
    在诉讼中教育学院提山反诉,主张不欠曹某任何费用,但无证据证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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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法院认为,曹某要求教育学院履行债务所提供的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判决:教育学院给付欠曹某餐费22 431元,返还抵押金2万元,滞纳金5 600元。驳叫教育学院要求曹某给付房屋租金l2 713元,水电费2 640无的诉讼清求,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反诉费由教育学院负担。
 

    教育学院上诉中院,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1999年12月市人民检察院以教育学院为中淆人提起抗诉中清再审,理由是:判决依据的“租金及餐费结算证明”是无效的证明文书。它是一份证明材料,而不是合同、协议或结算报告。市中级法院再审查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教育学院山具的“租金及餐费结算证明”是证实烈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的证据。它并不是一份证明材料,。而是双方往来欠款结算的依据,是合法有效的。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不成立,驳回抗诉,维持原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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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中请人代理意见]
审判K、审判员:
    被申请人关于《结算证明》的说明和答辩要点如下:
    一、《租金及餐费结算证明》的说明
    1.1993年9月20日前,甲方未将上下水交付使用。为此,甲方在合同履行中同意给乙方免去1993年10月1日前的个部房租和水电费(有卷载60页教育学院。m某陈述和l993年9月20日的下水施工费白条了为证)。
    2.甲方同意用3 000元装修费与曹某的3 000元借款项账。这是协议中约定的,甲方承担装修费用3 000元没有兑现,而且协议已不能再履行,原告又不欠被告租金,所以只能顶账。


    3.冬季供热火差,甲方同意在供热期间房租减半、水电费免交。供热问题,。m某在1995年3月25日的起诉状(已交卷中)里辩称他在签订协议之前就和原告说明过,冬季温度偏低,在卷宗的70页也承认把他冻跑过。因此他早就答应用电取暖,电费项取暖费、房租减半的。这是为了让原告维持营业双方都能减少损火。这些事实有1993年的租金收据、.400元施工凭证、.75无排污费计7 575.20元票据和1994年1月的租金结算清单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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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关于1993年四季度的房屋租金和排污赀,乙方已丁1993年12月21日用现金和下水施工赀一次性交齐(卷内有票据为证)。1993年I2月21日早上,荫某找我方余某要求结算租金(之前从未找过),余某要求用餐费项账。曹称餐费和租金是两个概念(卷宗64负有曹的陈述)』‘房费lO月至l2月是7 500元,排污费是75.20元,接着就给余山了一个7 175.20无收据和400无下水施工费的凭据。”余让芮某将两张并一张票据。莆某说“施工费不是我们收钱,没法走账。”丁足在余的要求下写上了“此款系某大酒店上交l993年度房费”的同语,余某付给了荫某7 575.20无钱。荫某说施工费要付给民工,惟一就这些钱了,你要结算餐费的话,就赶快开发票结吧。
 

   5.1994年1月1口甭4月9口的8 249.70无房租费,甲方同意从餐费中扣出。日¨:餐费30 681无减去8 249.70元房租剩22 431.30元。请求法院对所有的票据进行核对。
    6。甲方’同意将所欠某大酒店餐费和抵押金42 431.30元在1998年6月末前个部还清。该项是餐费22 431.30元和押金20 000的合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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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逾期不还,除加付滞纳金外,还负责赔偿某大酒店共计173 400元的经济损火。这是申清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将饭店拆掉改为它用,给原告造成了25个半月不能经营的损火。损火标准是按征税比例折半计算的(有交税票据为证)。
    8.此证明与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该项是教育学院自己加上去的。
    二、对抗诉书要点答辩
    1.被告提供酒店发票的事实。这是原告在1993年l2月21日,结算房租后按苗某的意思开的7 175.20元的发票。学院主任核对后出_,Ji了一个同意顶房费的条子,芮某见条后支付了7 175.20元餐费款。并不是直接顶的7 575.20元的租金和排污费。有主任的条和发票为证(已在卷中)。这里的问题是:第一,不收款原告是不会开发票
的。第二,如果原告欠租金的话,被告是不会付款的。第二,被告不付款也不会要发票。第四,他当场就把餐赀白条子作废了。请求法院主持双方核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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