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卫涛律师,贵州律师事务所

上列事实也是有法可依的--贵阳哪里的律师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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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人认为,既然讼争之地没有确权,那就应从讼争之地的历史沿单、有关政策法令根据来看其归属,予以确权,不应简单地收归国有。
 

    第一,从宁安县人委《l958年一l962年蚕业生产发展规划》第396号宁商字第26号文件第l7P和19P证明:上诉人是1【J市镇惟一的一个确权有l500垧用地的养蚕专业队,而此地位置就是珧在距大洼村尔南一公里处的讼争之地,其范围即包括珧有763亩荒|J 1。

    第二,当时的公社社K杨玉朝在证言笔录中可以证明:在他任横道公社(今1 1『市镇)社长时,仪有的一个二洼蚕业队,即在此养蚕。说明了上诉人早在五六|‘年代就开发利用经营此荒l||'以养蚕为业维持生计,现有关证人朱喜朋等也可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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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上列事实也是有法可依的。早在1962年中央关丁‘《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六1‘条”)中对集体所有制经济体制就作了个而规定。这是在当时中共中央八届l‘中个会上通过的纲领性文件,是知道我国农业生产和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具有法规性质的规范性文件。它肯定了“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经济”,‘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是生产队。”《第二条》明确指山f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I Jl林资源,公社所有的1l l林,一般应该下放到生产队所有;不宜下放的仍旧归公社或者生产大队所有。”“这些1l l林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定下来以后,K期不变。,(《第|‘二条》)又规定了“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白留地、白留I|1、宅基地等等。’(《第二卜一条》)剥』‘集体所有的I|1林、水而和草原,凡是归生产队所有比较有利的,都归生产队所有。”《第二l‘一条》“在不破坏水土保持,不破坏l【『林,不破坏草原的条件下,生产队有权在本队范围内,开垦荒地、经营荒I Jl和充分利用一切可能利用的资源。,(《第二『‘二条》)中共中央刘“这种制度定下来以后,至少三『‘年不变。”予以肯定。执行上述政策的负责人,当时的横道公社社K=杨土朝在证言笔录中进一步证实:  “当时在分工上有大洼、二洼大队、查业队归二洼大队管。具体位置在村子的东南方向。”杨玉朝在证言中提到的当时查业队朱喜朋等人现在还健在,并且也证实了当时开荒养蚕的情况。上列事实都可以在书证q958年宁安县人委第396号宁商字第26号)文件中得到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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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据黑龙江省土地局黑土籍[1989]第100号文件《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1989年7月5日)第『‘条规定: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一般按该农民H前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的界线确定所有权。’叉规定i‘根据《六|‘条》确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Ⅲ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
 

   以上规定说明了两个问题,一是《六l‘条》应具有法律效力:二是根据《六|‘条》确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没有变更的现状,所有权也不应变更。大洼村行政区域从建村起没有变更现状,距其东南一公里处的养蚕荒I【『也从没变更。按《六1‘条》划定的土地范围确权,是符合《六|‘条》规范精神的,也是符合党的政策的。


    三、对最高人民法院判例《关于国营…林场与渭昔屯林木,土地纠纷如何处理的复函》(1992年7月31曰复函屿本案案情的法律参照。
    第一,从土地权属上看,判决与本案均属尚未确权有争议的土地、林地,两案历史沿单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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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从讼争之地行政的区域和地理位置看,判决是距渭昔屯村后三公里处,本案是距大洼村东南一公里处,两案地理条件相似。
    第三,从解放初期使用状况看,两案例讼争之地均属荒Ill。判例是解放前后村民在此荒…割草、放牧。本案是解放后村民在此荒Il l看Il l、养蚕。本案使用情况类似。
    第四,从权属在当时政策上的确认来看,判例是1961.1962年止在黄坡上种植农作物:本案是从l959年被县人委批准养蚕,都应视为被《六l‘条》所确认其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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