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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审法院将汪某个人列为被告--贵阳律师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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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案情简介]
    汪某l993年7月以个人私有房屋作抵押,在某典当商行借款5万元,期限两个月,月利息4.32%。汪某偿还了部分借款,尚欠3万余元。原审认为,原被告借贷关系明确,被告拖欠原告借款及利息应予偿还。判决:被告汪某给付原告典当商行借款37 632元及利息
3 000元。被告汪某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且原告起诉已超山诉讼时效,提山再审。


    经再审查明,汪某典当货款事实与原审相同。另查,原审被告汪某用白有房屋抵押贷款用于某建筑材料J‘的生产经营之中,l994年12月7曰汪某以某建筑材料J‘法定代表人身份向典当商行作了还款计划,定于l994年末前将欠息还清,  1995年1月还款20 000元;1995年2月本息还清。典当商行接受了这份还款计划书。但建筑材料J‘没有按期偿还借款。l996年11月25曰建筑材料厂进入了破产还债程序,l996年l2月30日典当商行向本院中报债权,1999年1月24曰典当商行向本院申请撤销中报债权,但本院没有下发裁定。庭审中,原审被告汪某向典当商行最后一次还款时间是l996年12月6曰,原审原告向法院起诉时间是l999年1月7日。原审原告典当商行对此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汪某在原审中没有提山已超诉讼时效,所以此案不涉及诉讼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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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审认为,建筑材料J‘与典当商行是债权债务关系。由于债务人建筑材料J‘不能履行其债务,债权人典当商行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以变丈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但原审原告典当商行明知债务人建筑材料J‘已于1996年11月12曰进入破产程序,但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向财产抵押人汪某主张权利,至l999年1月7日起诉汪某时,已超过诉讼时效,故原审被告汪某主张此案已超诉讼时效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判决:一、撤销(1999操170号民事判决;二、驳叫原审原告典当商行的诉讼请求。


    [中淆再审代理词]
    审判K=,审判员:
    我受黑龙江南洋律师事务所指派,接受本案再审中淆人汪某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活动,通过法庭调查和对我方提供证据的质证,珧对本案提山以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原审法院将汪某个人列为被告,诉讼主体错误
    通过法庭举证可以证明,本案被中淆人在原审中诉汪某个人欠款,主体错误,于法无据。首先,汪某在贷款时任建筑材料』。的法定代表人,与典当商行签约后,典当商行曾派人来J‘审查了财务账N及报表,认为符合贷款条件,签约时也是以法定代表人名义签约的。对此,在法院笔录中,典当商行在1997年1月l4日向破产清算组申报债权时已明确承认:“是企业借款。’(见证据)第二,与典当商行签约后,始终是食业申请、企业还款,由建筑材料J‘山具偿还借款的票据(见证据三、五)。第三,从建筑材料J‘山具的“还款计划’≮证据四)看,也完个可以证明不是汪某个人承诺还款,而是企业承诺履行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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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从汪某以法定代表人名义签约到履行还款合同以及承{若还款义务,尽管是汪某个人盖章,但却都是法人行为。根据我省高院法发[1994]ll号司法文件第l4条规定.‘‘对于合同上未盖公章,只有法定代表人个人签名(名章)的,由于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他的执行职务的行为就是法人行为。因此,除有特殊规
定和约定外,法人代表人个人签章就是法人意思的表叫÷,合同应视为成立。’所以,汪某签名的合同就是法人行为。
 

   二、被申请人起诉汪某个人已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诉争的债务纠纷发生在1993年,l994年仓业承诺还款的最后时间是l995年2月。按照我国民法规定二年的诉讼时效,被申请人于l999年1月7日向本案申请人(被告枉某起诉主张权利,已远远超过法律规定二年的诉讼时效。


    三、以汪某个人典当(抵押)贷款的合同条款无效
    汪某与典当商行在1993年7月22日签订《不动产典当契约》,以住房典当的有关条款违法违规,是无效的。根据《黑龙江省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第3项规定:’(典当行)最少具有l00万元人民币实收贷币资本金。”而此典当行的沣册资金仪20万元。该规定第l0条第2项规定:不得充当当品的财产包括,‘生活设施和物资。”汪某个人的房产显然是生活设施。另外,此典当行l997年的《法人许可证》经营范围:使用自有资产从事质押贷款业务。不包括房产典当业务。被中淆人典当商行上述一系列违规操作,其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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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案再审申清人举证的有关证据完个可以证明(1999)第170号原审判决所判被告主体错误,并已超过诉讼时效,判决汪某个人承担债务于法无据。鉴于上述理由,特清求本案合泌庭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中请人诉讼请求,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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