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卫涛律师,贵州律师事务所

不属于秘密窃取的行为--贵州劳动合同律师

  不属于秘密窃取的行为--贵州劳动合同律师

  上诉人不服法『骢2003)第64号刑事判决(下称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清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查明本案事实,依法改判本案定性,不作犯罪处理或减轻处罚。
    理由如下:
    一、判决没有查清和认定本案的主要事实
    通过在庭审调查中上诉人的供述、证人中某的证言以及被害人的陈述证言,一审判决应认定下列重要事实:
    1.上诉人l5岁(从1999年开始)与被害人许某姘居,时间K达四年之久。并且在共同生活中,先后为许某流产二次、宫外孕于术一次,导致终身不孕,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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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在本案中,银联卡是上诉人在与许某为共同生活、消费使用的大量信用卡、存折之一。此卡的来源是上诉人用她从孙某处讨债所得款而存入许某名下的。密码是烈方早已约定好的,并非如许某所称上诉人特意询问他。而获取。


    3.上诉人8月2日并不是为盗取银行卡而找许某,而是许某答应为其买生日礼物,要求上诉人去许某停处,并为了与其发生性关系才去的。上诉人拿走许某的银行}的日的是为了要摆脱许某,得到补偿和报复,并非为了山‘有其钱财。
 

   4.上诉人拿走许某的}后也为许某买了衣物,托人将衣物及}送还给许某,并在许某报案前电话通知他用款的原因是为散散心,回去后就还款。许某当时并没有反对。这说明上诉人与许某已形成了债务关系。上诉人在被捕前已经通过司法部|、J积极还上了上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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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判决不认定以上四个重要事实,仪考虑家人还款而从轻处罚,与我国《刑法》第61条明显相悖。
    二、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犯盗窃罪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上诉人与许某是长期姘居关系。在共同生活中为许某做了大量
照顾家人生活起届、管理文档工作。许某为上诉人租房、租精品屋、买家电也花了三|‘余万元。这说明双方密切的经济关系,在财产上是不分彼此。所谓“盗取的二万元”又是上诉人讨债所得,用许某香港家中电话号码作为密码,由上诉人存入}中。密码是取款的“钥匙”,代表了财产的所有权。上诉人与许某共同掌搌银行}的密码,说明这二万元财产应视为上诉人和许某的一般共同财产。
 

   因此,本案上诉人用本来早已掌搌的密码取款,不属于秘密窃取的行为。
    综合分析本案,上诉人与被害人具有特殊关系,银行卡的密码在二人之间是公开的。此}存款也是用于二人共同生活(二人曾多次共同用此卡取款消费,见庭审调查笔录)。认定上诉人犯盗窃罪,于法无据。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上诉人l5岁就被骗与54岁的许某姘居,已落下终身不孕的残疾,是受害者,属弱势群体,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有重大过错的许某才应受到法律制裁。


    综上,恳清二审法院明察本案事实,根据我国《刑法》第63条第2款之规定重新对本案作山公正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请求。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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