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沈某非法经营案--贵州著名婚姻律师事务所
2003年2月2闩l7时58分,某大酒店发生特大火灾,死33人,伤10人(其中重伤3人),过火而积389平方米。根据玑场勘察和调查,起火原因是酒店一层领班姚某(已在火灾中死亡)使用……取暖未熄灭的状态下,加入含有汽油成分的油品时,引起爆燃。向导致火灾。
2003年7月7日,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将某大酒店经理祁某等三人批准逮捕。郭某、沈某等三人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批准逮捕。2004年7月某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祁某等三人在担任某大酒店负责人期间,违反消防管理法规,严重疏于管理,以致发生特大火灾事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均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被告人赵某、郭某、沈某未经许可,经营专丈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念被告人郭某案发后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自首,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可从轻惩处,念被告人沈某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祁某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年,被告人赵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郭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沈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郭某、沈某非法经营案--贵州著名婚姻律师事务所
[辩护词】(郭某、沈某非法经营案)
审判K、合泌庭:
黑龙江南洋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沈某的委托,指派我出庭为被告人沈某做减轻刑事处罚的辩护。我的辩护意见如下:
一、沈在与郭非法经营一案中,应认定为从犯
首先,从本案的事实来看,被告人郭2002年10月经邻居万某介绍认识了被告人赵。郭从赵处先后购买了三车溶剂油共40余吨,每吨价格3 350元。此后,郭租一处仓库存放并将溶剂油分装成180公斤一桶,以每桶610元的价格出售给某酒店等客户。一吨约赚l00元左右。总共赢利4 000元。此间,被告人郭之妻沈下岗在家,多次同郭乘车去某酒店帮助丈夫索要欠款,并以郭的名字签收入库单(用入库单结账)。以上事实有郭、沈供述相互印证,有入库单在卷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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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从本案的证据来看,认定沈参与本案共同犯罪的证据是郭在卷内的7次《讯问笔录》。7次“笔录”叫J有入处涉及沈是否参与“:史油”的案情。郭对此回答的是:“每次都是我开车送货、去酒店结账,签收条都是我妻子沈去。”见《非法经营卷》39页)同卷55页办案人问:你爱人沈知不知道你给某酒店送的是溶剂油?答:她不知道。每次都是我联系,我给送。沈就是有时跟我去。我让她向酒店的人要一下款。问,‘你爱人跟你倒油的具体经过是什么?”答,‘我倒油的事我爱人不怎么参与。我看她下岗在家没事,有时让她坐车跟我送一送油,有时她也替我要一下欠款,其他的事她都不过问。”同卷4页问:每次史溶剂油时,你爱人沈参不参与?答:她不参与。同卷66页问:你爱人沈每次你倒丈溶剂油时都参与吗?答:我爱人也下岗了,她如果没事的话,我就让她跟我去要要账。但她不经常去。同卷67页问:你爱人沈知不知道你后来丈的是溶剂油?答:她不知道。
上列六处在公安机关办案人对郭的《讯问笔录》与沈在公安机关的7次笔录中的供述:“不清楚、不知道、没参与”相互印证。这充分说明了被告人沈对郭的非法经营行为仪仪限于“收欠款”和讨债活动。因此,沈在本案的共同非法经营一案中所起的作用应认定为是起辅助和次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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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从适用法律的角度来看,既然沈实施的行为应认定非法经营行为中的辅助和次要的作用,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卜匕条之规定: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处罚。”
辩护人淆法庭充分考虑沈在非法经营一案中所处的犯罪地位和作用』‘非法经营”是由J岣买、运输、仓储、销售个部环节构成的。沈仪参与了销售环节的收款和讨债活动,其作用和地位都明显次于郭。该行为应认定为次要和辅助行为。所以,应依法认定沈在本案中是从属于郭的次要的犯罪地位,应给予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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