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欺诈的区别--贵州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
二、陈某与张、房二人是合同行为,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陈某与张某先后签订了两份丈车合同。不论约定的是三万元还是五万五千元,烈方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交钱交车),这完个是民事行为。即使真的存在欺诈(于续不个),也只能定性为合同欺诈的违约行为,应当受民事法律的调整。如前所述,陈某不存在非法山‘有车款的日的,他与张、房二人的合同行为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三、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欺诈的区别
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欺诈是有明显区别的:
首先,是否具有特定的犯罪日的是区分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欺诈行为的主要依据。合同诈骗犯罪表现为行为人通过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以达到非法山‘有公私财物的H的,主观上没有履行合同的意冈。。而合同欺诈行为往往只是违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民事原则,使对方当事人作山了错误意思表_,J÷,其日的是获取不当或不法利益,合同欺诈行为人具有履行合同的意冈。
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欺诈的区别--贵州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
第二,有无基本履约行为是区分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欺诈行为的又一特征。合同诈骗犯罪的日的决定了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意图,客观上没有基本的履行合同的行为。有时也可能有少量履约,但实质上是一种假象。而合同欺诈行为人止是要通过合同的履行来获得非法利益,客观上,必然会有履约的行为。
综上所述,律师认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是典型的民事合同行为,清司法机关充分考虑我们的意见,对陈某依法作山公正的女卜剖。
本案是律师在检察院起诉之前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刑事案件。接受此案时,恰逢最高检山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丁‘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律师按此规定多次与检察院办案人沟通,办案人向律师提供了本案诉讼文书和相关材料。律师发现当时是以抢劫罪扣押了车辆,拘留了当事人。后检察机关以诈骗罪批捕。律师以拘留、批捕案由不同为疑点入于,经两次会见当事人,听取其提供的能证明本案基本事实的证明人。经调查核实,几个证人都可以证明当事人没有诈骗的故意。此间,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词作为当事人无罪的证据线索。办案人认定并采信了当事人不构成诈骗犯罪的相关证据,两次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最后公安机关在对当事人已超期羁押的情况下,于2004年12月14日对陈某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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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7月l0日,F化工建材经销处(下称F经销处)与某币区干休处D经贸公司(下称D公司矮定了《工矿产品订货合同》。合同中规定,F经销处向D公司预订595型暖气片4500片,单价每片55.50元,总金额249 750元:要求D公司二十日内到货。F经销处应向D公司预交二万元作为抵押担保金。在违约责任条款上双方约定,供方如不能按期供货或无货,依法律规定赔偿伞部经济损失或支付违约金。需方如拒收到货,供方有权不返还抵押金。
合同签定后,F经销处按合同规定于l996年7月l2日向D公司交付一万五千元,D公司山具了财务预付款收据,沣明“订金"0
1996年7月23同,D公司剐经理陈某到北京订购暖气片,暖气片已涨价。陈即给D公司叫电报告知D公司应立即通知F经销处,货源单价已涨,应立即终止合同,退还“订金”。F经销处收到通知后,同意终止合同,但要求D公司承担损火,D公司不同意赔偿损失,F经销处诉至法院请求按定金罚则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以保护原告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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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案审理后,对应保护原告F经销处合法权益返还货款没有异议。硝‘订金”与“定金”中的一字之误,能甭适用定金{!U则有较大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适用定金{:;j则。理由是:其一,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二万元,被告收款后已沣名力‘订金”,其意思表示应视为合同中具有抵押担保内容的定金。其二,合同中已约定如需方到货不要,供方将需方二万元预付款作为抵押金不予返还。按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对等原则,适用合同法叫J规定的定金双倍返还{:lj则。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应适用定金{:lj则。理由是:第一,合同叫J违约责任条款中没有约定此款为定金和违约应双倍返还,仅规定了供方不能供货或不能按期供货,应赔偿需方经济损失。第二,财务收据是单方意思表示,而且写明是“订金”不是‘‘定金",订"与“定’锰现代汉语LfJ解释不同:“订’,表示是“订购”有预付款的意思,定”是确定的意思表示,是成交的保证。所以本案不应适用经济合同法叫J定金铡则的法律条款。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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