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结论及犯罪工具等物证足以认定--贵州优秀刑事律师
2003年初,笔者接到姜某女儿转达的姜某中诉材料,并委托我代为申诉。经到案发地和对有关证人的调查,发现关键证人证实姜某杀人的作案时间山入极大。又经会见狱中姜本人及狱中有关证人,均证实姜的杀人供述是受到了办案人的刑讯逼供。根据上列事实,笔者认定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一起典型的“有罪推定”案件,须向检察机关提山抗诉。
“有罪推定’,无疑是公止审判的大敌,会制造冤案、假案、错案,会造成司法的不公、法治秩序的混乱。日前,省检已采信了律师意见,指令地区检察院复查此案,现在尚无结果。为了读者能个而了解案情,收录了原代理律师李树森的精彩辩护词。
[案情简介】
2001年lo月,某报以《湖滨血案》为题,对莲花湖畔的一对打鱼夫妇被杀害在家中作了纪实性报道。此后,这起历时半年多才被“侦破”的恶性杀人抢劫案,对犯罪嫌疑人经过一年多的拘留、逮捕、审查、起诉,于2002年9月ll日开庭审理。
法庭上公诉机关的起诉意见是:.2001年1月3日,被告人徐某来到湖滨村,找到被告人孟某一同去和被害人史某索要以前孟、史合伙打鱼久他的4 500元渔船款。史只同意先给3 500元,徐、孟等人与史发生争吵后离开湖滨村。
鉴定结论及犯罪工具等物证足以认定--贵州优秀刑事律师
2001年1月13曰下午,徐某遇到了被告人张某,提出以借给张一千元为代价,让张某去湖滨村帮他杀害史某,张表示同意。
2001年1月14口晚7时许,被告人徐、孟、张携带一根长59.5cm六棱钢风钻杆来到史某的临时往处。在敲|、J时徐在鱼架上拿了一根60多公分长的螺纹钢铁棍。被告人张用六棱钢风钻杆将被害人当场打死。徐用螺纹钢将赵某(史妻)摁住,被告人孟顺于拿起一把小斧子将赵打死。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徐、孟、张因琐事故意杀人,后果严重,构成杀人罪。被告人吴(徐妻)、季某(盂妻)知情不举,构成包庇罪。以上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勘验笔录、鉴定结论及犯罪工具等物证足以认定。
在法庭上,张、徐、孟等五被告均当庭翻供,否认杀人罪和包庇罪的犯罪事实。八位辩护律师都为被告人作了无罪辩护。综合辩护意见是:
2003年11月,即庭审一年零两个月之后,某区中级人民法院向五被告人送达了《刑事判决裁定书》,认为:省检察院某区分院2001年7月1日起诉徐、孟、张故意杀人,吴、季包庇犯罪,本院受理后,在诉讼中,省检察院某区分院撤回起诉决定书,认为所指控被告人徐、孟、张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吴、季犯包庇罪一案,因证据有变化,事实不清,决定同意撤叫对指控被告人徐、孟、张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吴、季犯包庇罪的起诉。本院认为省检察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可准许撤诉。
鉴定结论及犯罪工具等物证足以认定--贵州优秀刑事律师
张等五被告人于2003年11月先后被取保候审。一年后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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