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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贵州交通事故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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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199r7年2月l7日,某市制轧』。姜某妻子魏某死于家中。l99r7年2月20日,姜某涉嫌杀妻被拘捕。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某因怀疑其妻有外遇,二人发生口角中对妻子进行殴打,并强行将氰化物塞入其口中,捂住口鼻,致其妻窒息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应予严惩。但考虑本案系家庭矛盾引起,对被告人姜某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认定被告人姜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姜某不服,以其妻不是其杀死的为理由,向省高院提出
上诉。省高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姜某故意杀死妻子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姜某否认杀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对其可不立即执行死刑。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姜某入狱后,仍不断向有关方面提山中诉。2004年省检察院根据此案的情节和姜某申诉指令地区检察院复查此案。


    【辩护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所接受本案被告姜亲属的委托,并征得本人同意山席本庭,依法为被告姜
辩护。
    本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姜某‘触犯《LfJ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当}’,止匕指控不能成立。公诉机关指控姜某犯有杀人罪的证据明显不足,不能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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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首先,公诉机关认定姜某杀人犯当}事实的证据不具合法件。2.I7杀人案发生后,侦查机关立即组织力量侦查并要求被告姜协助调查,实际已限制了姜的人身门由,在没有其他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姜犯笃苎的情况下‘仅有作案时间),对被告人刑讯逼供£这一事实有被告陈述,并提供马某、高某等证人)从记录上看,这次审讯时间长达8小时20分钟。这种审讯行为不但侵犯了被告人的公民权利,也使案件变得复杂,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刑讯的做法是与社会主义法制精神相悖,是法律明文禁止的。因为公诉机关所运用的证据不具合法性,不能作为认定案情的证据。其次,公诉机关认定案情的其他证据不够确实、充分。法庭调查时,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诉和辩解、勘验笔录、视听材料。本辩护人认为这些证据都不能作为认定案情确实、充分的证据。卷宗叫J的多数证言证实的主要内容是被告姜具有作案时间,然后经过刑讯,逼取了除了被告人口供之外,没有其他证据直接证明被告人犯有杀人当},因此案情不能认定亦不能对其定笃苎处{!U。


    二、公诉机关提供的指控证据完伞不具有客观性、关联性
    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主要证明了:1.被害人魏某的死亡时间、死亡原因。2.被告人具有作案时间。  3.被告人有杀人动机。被告人是有作案时间,但却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对被害人实施杀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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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被告人姜某在有限的时间坐完不成杀人犯jE的伞过程。根据法庭调查情况,姜某在1997年2月17日19时许在本厂厂长张某家约好人打麻将,随后返到家叫J,滞留七八分钟后返回张某家(有张某、吕某证言),仪七八分钟实施杀人犯罪不具客观性。根据本人供述<如果认定所讲为真)姜用自己的钥匙打开家|、J,其妻从方厅迎山,站在方厅里发生口角互骂、撕打、取药、打开倒约、用武力让魏服药、掀起羊毛衫堵口、一直到被害人死亡。这一复杂的杀人犯罪过程在几分钟内是无论如何不能个部完成的。根据公诉方提交的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书,!恢牢结论,被害人的死亡原因是机械性窒息死亡(用针织品附垫物的于堵闷造成机械性窒息死亡)。根据《法医学》原理,窒息就是呼吸过程发生障碍,呼吸受阻时氧进入呼吸器官变慢或停止,二氧化碳排山困难。而积蓄。这种妨碍气体交换过程的珧象称为窒息。人体从受到机械性暴力作用开始到窒息死亡其发展过程大约经过l‘余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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