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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监督,简而言之,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对案件的量刑提

    量刑监督,简而言之,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对案件的量刑提
出自己的主张,以此来约束审判机关的量刑活动,当出现量刑错误或不当时,
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以一定的形式纠正量刑错误,或提请审判机关克服量刑不当
的倾向。
    量刑监督的法理分析
    1_权力制衡原理:权力制衡原理来源于法国启蒙思想运动时期盂德斯鸠
的三权分立说,即认为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内阉和
法院掌握,各自独立行使职权,又相互制衡。盂德斯鸠认为政治自由是理想国
家的目的,国家权力不能集中掌握在一个人或一个机关的手中,否则就不能保
障社会自由和公民自由。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机关之手,
政治和社会的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此,只有三权分立的体制才能保障国家和
公民的政治自由。
    监督本身即是权力制衡的一种实现方式,监督意味着对权力行使的约束,
使一种过大的权力在有所限制的环境下运行才有可能保持平衡的状态,才能不
对其他权力和权利造成侵害。对于量刑程序而言,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
量刑是由法官和合议庭独立进行的一项裁判活动,应当确立一种能与审判机关
的量刑权相抗衡的权力即量刑监督权对其进行必要的制约,才能真正保证刑事
诉讼程序公正价值的最终实现。
  2.法律监督理念:在我国,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能够行使法律监
督权。这种法律监督权是一种全面的监督权,是一种独立的国家权力,是保障
和促进立法、执法和守法之间相互协调发展的重要环节,是其他任何权力都不
能代替的。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这种广泛的、全面的监督权具有强制性和权威
性,国家机关的一切活动都应受到监督,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当然也不倒外。
从某种意义上说.审判权是一种生杀予夺的权力,对于公民的人身、财产甚至
生命都有限制和剥夺的权力,因此,应当也必须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审
判权本身包括定罪和量刑两个部分,对量刑的监督也在检察机关审判监督权的
范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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