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卫涛律师,贵州律师事务所

任何一项制度创设之初都不可能是完美的,量刑建议制度也同样存在着一

    任何一项制度创设之初都不可能是完美的,量刑建议制度也同样存在着一
些缺陷,这就需要我们不断总结司法实践中的经验教训,并不断地修改和完
善。从1999年试行量刑建议制度至今,检察机关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笔
者认为,构建有中国特色的量刑建议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在我国司法体制改
革不断探人的大背景下,以《刑事诉讼法)再惨改为契机,在《刑事诉讼法)
  中明确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将量刑建议制度法律化、规范化,使它更好
  地为司法实践服务。
    (一)明确量刑建议制度的法律地位
    笔者认为应该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对检察官量刑建议权作出明确而
  清晰的规定,避免学界对量刑建议权的合法性问题产生争论。可以对我国现行
  《刑事诉讼法》第l60条修改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事实、刑罚适用情况发表意见并可以就意见进行相互
  辩论。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赋予公诉人在法庭辩论阶段就案件的刑罚适用问题发
  表意见的权力。建议将《刑事诉讼法》第l37条第(1)项修改为:人民检察
  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
  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与刑罚适用相关的情节是否清
  楚。这样就增加了人民检察院关于量刑依据的查明义务,为提出量刑建议做好
  证据与事实的准备工作,提高量刑建议的质量。
    (二)规范量刑建议制度的运作机制
    1.量刑建议的适用范围:原则上量刑建议可以适用于所有提起公诉的案
  件。但也有的学者认为改革初期应以稳妥渐进为原则,对于新领域、新罪名以
  及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案件暂不宜提出建议,避免建议不当对检察机关产
  生负面影响。
    2.量刑建议的提出主体:在法庭上发表量刑建议的主体只能是公诉人,
  但实践中很多检察院庭审前量刑建议的决定主体和法庭上发表量刑建议的主体
  往往不是同一个人。因为按照传统方式办案的检察院,定罪及量刑建议皆由检
  寨机关集体决定,而按照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办案的检察院,量刑建议由主
  诉检察官决定并提出,但主诉检索官不能决定的案件除外。从试行的效果看,
  后一方式更有利于贯彻个案负责的原则,对于滥用权力的个别检察官按规定追
  究相j}个入的责任,规范权力的行使,提高量刑建议质量。所以,从这一角度
  壹虚廑遮在各地检察院尽快实现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3.量刑建议的原则:总结司法实践的经验,笔者认为,检察官行使量刑
建议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在正确查明案件事实
的基础上,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根据被告人所犯罪行与应承担的刑事责
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提出量刑建议。(2)量刑公开原则。在法庭上公开
提出量刑建议,使控辩双方参加到量刑程序中来,也便于社会各界的监督。
(3)体现刑事政策原则。司法活动应体现国家在各个特定时期的刑事政策,
量刑建议权的行使过程中也应该坚持这一原则。如我国对待青少年犯罪案件,
始终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江苏省天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认真
贯彻这一政策,在试行量刑建议时对未成年被告人实行轻刑化的量刑建议,让

其了解到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宽容态度,取得了很好的法庭教育效果。(4)说
理原则。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要说明理由,这对检察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要
全面掌握定罪和量刑标准,熟知这两方面的法律知识,客观上有利于检察官职
业素养的提高。
  4.提出量刑建议的时间:提出量刑建议的时间要依案件的具体情况区别
对待。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公诉人发表量刑公诉意见时提出,此时
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证据、定性、社会危害等已充分论证,提出量刑建议较
为合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则可以在起诉书中提出。
  5.量刑建议的种类:根据量刑建议的具体内容,量刑建议包括概括性的
量刑建议、相对确定性的量刑建议和绝对确定性的量刑建议三类。检察官在行
使权力时,选择适用哪一种类,应由检察官依案件具体情况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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