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有权随时会见委托人而不受非法干预
《刑事诉讼法》第96条、^部委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
解释均规定律师有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
件外不用经过批准,应在48小时之内安排会见,涉黑等特殊案件
也应在5同之内安排会见,律师会见时侦奄机关可以派员在场。我
们认为,这样的规定不符合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
也不符合犯罪嫌疑人享有辩护权的基本法律精神,应将律师有权随
时会见委托人而不受非法_T_预作为一项法律制度载入刑事诉讼法典。
旨先,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8条明确规定:
“遭逮捕、拘留或监禁的所有人应有允分机会、时问和便利条件,
毫不延迟地、在不被窃听、不经检查和完仝保密情况下接受律师来
访和与律师联系协商。这种协商可在执法人员能看得见但听不见的
范围内进行。”我国是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一,为维护我国
在国际上的良好形象,应将其巾的合理规则引入我国法律当巾。而
且,世界上许多国家已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加以规定。
其次,这样规定有利于委托人辩护权的实现,而且不会妨碍侦
杏活动的正常进行。委托人的辩护权是宪法和法律赋r的,任何人
不能剥夺。由于法律知识的匮乏,委托人往往通过律师达到实现自
己的辩护权,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要想让委托人切实行使辩
护权而不流于空文,就必须保障委托人实现辩护权渠道的畅通,那
就是“在执法人员能看得见但听不见的范围内”“接受律师来访和
与律师联系协商”。而不是侦商人员在场监听。
在司法实践巾,即使是在现行规定不符合联合国《关于律师作
用的基本原则》的情况下,仆师有限的这点权利还经常受到侵犯,
没有任何保障。侦有机关往往把法定的义务演变成权力, “安排”
会见变成了“批准”会见,有时根本不允许律师会见,甚至有的反
贪局领导把刑诉法规定的对有些案件“可以在五天内安排会见”加
以曲解,称:既然法律规定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那么,
我们就“可以”不安排律师会见!有的侦杏机关虽然勉强安排了仆
师会见,却不但J{艮制律师会见时问、次数,甚至还要J{艮制律师了解
案情,这样的会见还有什么意义?所以,从实践的角度看,也应该
对现行规定进行修改,明确仆师的会见权不受非法T预,『刮时,应
对侵犯仆师会见权的行为设定纠正和处罚条款,用法仆强制力加以
保障。
版权所有:贵阳私家侦探公司-贵阳卫涛律师事务所-贵州律师网-婚姻婚外情调查取证
联系电话:18275269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