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卫涛律师,贵州律师事务所

辩护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辩护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巾国相关法律关于
辩护制度的规定,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起着。l。
分重要的作用。『刮时,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巾国的刑事辩护制
度,尚存在许多缺陷,这些缺陷阻碍了司法改革的进程,影响司法
机关公正司法的形象。再者,中国已加入WTO,现行法律中与国
际有关公约等法律规定卡u冲突的均在进行调整、修改。因此,巾国
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已是大势所趋。我们认为,应在以下几个方向
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一、明确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的法律地位
及其相应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96条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上作延伸到了
刑事侦杏阶段,即所谓的律师提前介入。说提前,是术u对于原来的
刑事诉讼法而言。凼为原来的刑诉法规定,只有案件起诉到了法
院,律师方可参与到刑事诉讼rfl来,此前的诉讼行为均由侦奄机
关、检察机关一手包办;而现行刑诉法规定在侦奄阶段律师就可以
参与到刑事诉讼巾来。从法条文字规定来看,现行刑诉法比原刑诉
法有所进步,但从实践来看,现行刑诉法关于律师提前介入的规
定,仅仅是一种点缀而已,未有任何实质性的进步。称其点缀,是
凶为表何看来,律师的权利扩大了,当事人在侦奄阶段就可聘请律
师,『司世界上发达国家的法律规定更接近;称其没有实质性进步,
是凶为律师扩大了的权利徒有虚名,既无法操作又无干u应措施。r以
保障。例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安排会见是侦有机关的义
务,但在侦有机关看来却成了它的权力,任意为仆师会见设胃了种
种障碍;至于申请取保候审更是形l刮虚设,rfl请材料递给侦杏机关
后,往往石沉大海,杳无音讯;法律上虽然规定律师可以代为申
诉,但律师看不到案件资料,不能调查取让,不掌握具体案情,如
何代为申诉?没有辩护人的身份和职能,也无法提出辩护意见(法
仆也未规定侦杏机关要听取律师意见),那么,仆师提前介入又能
给犯罪嫌疑人提供多少有效的法律帮助?!我们认为,造成这种不
伦不类尴尬局何的直接原凶在于提前介入进来的仆师身份的不明不
白,是辩护人还是诉讼代理人,谁也不得而知,但从条文的规定来
看,既不是辩护人也不是诉讼代理人,而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
仆帮助的仆师”。用这样的一种身份让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恐怕在
世界上rfl国是独一无二的。rfl国已是wT0的正式成员国,而且也
是许多国际公约的缔约国。无论从中国目前在国际上的地位还是从
国内的政治经济形式来看,明确赋r仆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的法律
地位及千u应的权利,都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许多国家、地区的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可供借鉴。日
本《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被告人或者被疑人可以随时选任
辩护人。被告人或者被疑人的法定代理人、保佐人、配偶、直系亲
属及兄弟姐妹,可以独立选任辩护人。第31条还规定,辩护人应
当从律师rfl选任。rfl国澳门《刑事诉讼法典》规定,嫌犯在刑事诉
讼程序rfl任何时刻均得委托律师(第5】条);辩护人行使法律承认
嫌犯所享有之权利(52条);对被拘留之疑犯进行旨次司法讯问
时,必须有辩护人之援助(第53条)。上述国家和地区的刑事诉讼
法均表明,律师在侦查阶段即是以辩护人的身份行使辩护权,独立
地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其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任何时候都有权为自己辩护。审
查起诉、审判阶段,他们享有辩护权,侦查阶段『司样享有辩护权,
而且这个阶段辩护权的行使尤为重要,凶为几乎所有的证据都是在
此阶段形成。而依目前的法律规定,由于律师不能以辩护人的身份
参与到刑诉rfl来,使得犯罪嫌疑人在侦商阶段的辩护权无法得到有
效行使。深谙宪法和法律的基本精神,既然法律上承认犯罪嫌疑人
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当然也应该承认犯罪嫌疑人有委托律师在侦
杏阶段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凶为他所向对的无论是公诉机关、审判
机关还是侦有机关都是行使公权力的国家职能机关。只有法律上赋
r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的权利,才可
以说犯罪嫌疑人享有完整意义上的辩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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