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卫涛律师,贵州律师事务所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关系理想模式实现之保障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关系理想模式实现之保障
    在对控辩双方的关系进行界定和分析后,如何保障这种关系在
刑事诉讼程序巾的真正实现无疑是我们必须r以解决的问题,否则
这种关系的建构也便成了海市蜃楼。就此问题,笔者以为应当从以
下二个方向着手:
    1.转变诉讼观念,强化权利保障意识
    K期以来,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卡u适应,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
法人员在诉讼州念上一直奉行犯罪控制州,由此导致在刑事诉讼立
法和司法实践巾从社会的安全利益山发来设计和实际运作刑事司法
程序,凡有利于追究犯罪的方法都可采用,当控制犯罪的需要与公
民权利的保障之问发生冲突时,一般认为,“j空制犯罪、维护社会
秩序和社会安全是刑事司法最根本的利益,自由利益的保护不应妨
碍打击犯罪并土要通过对犯罪的惩罚来实现。”+毒因此,在这种诉
讼州念影响下所建构的控辩关系必然要通过从立法上限制辩方(包
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来维护控方的优势
地位。而建立在诉讼地位平等基础上的理想的控辩关系模式,要求
我们必须转变诉讼观念,强化权利保障意识,一方向在立法上合理
限制刑事诉讼巾的国家权力的I剐时增强辩方的诉讼权利;另一方向
在司法实践rfl注重国家权力运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时刻保持高度
的警惕以防止运用不慎而侵蚀公民的权利。这样,为控辩关系理想
模式的建构奠定观念上的基础。
    2.立法上对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作山全何而详细的规定
    控辩关系理想模式建构的关键是在刑事诉讼立法巾对辩护律师
的诉讼权利作山仝向而详细的规定。具体而言,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一是完善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在侦查阶段,应当在保障律
师司法豁免权的前提下,  “)赋r其独立的调有权;(2)赋r其在
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时的在场权,即当侦奄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
时,应当有其律师在场,以减轻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压力并缓解其恐
惧心理,否则讯问不得进行,以保证讯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二是
在审奄起诉阶段,一方向要取消对律师调奄权的限制,即无需经过
检察院或法院的批准,在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刮
意的前提下,辩护律师可以径直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另
一方何,扩大辩护律师阅卷的范围,使其不应仅限于诉讼文-”和技术
性鉴定资料,还应当包括一般的证槲村料。
    3.建立让据开示制度
    控辩双方的对抗关系使得现代世界各国的庭审方式多采对抗
制,即控辩双方在rfl立的法官(陪审团)向前通过平等、理性的
对抗来推动庭审的发腱,最终解决讼争。在这种庭审模式下,如
果控辩双方在庭审前互不了解对方拟作为证据山示的村料的内
容,就会导致控辩双方不会也不可能在庭审前做允分的防御性
准备,转而只是在辩论技巧上大做文章,不但降低诉讼效率,也不
利于奄叫案件事实。鉴于此,许多国家建立了庭前证槲燧示制度,
其核心内容是,  “在辩护方提出合理申请的情况下,法庭可以要求
指控方将其掌握的证据材料燧示给辩护一方,媵示的具体方式是允
许其阅览、复制;『刮时,在法定特殊条件下,法庭也可以要求辩护
方将其准备在审判巾提出的证据向指控方r以公开。”iD基于在立
法思想上对控辩关系的不正确理解,我国修『F后的《刑事诉讼法》
没有规定让据腱示制度,庭审前辩方从法院所获得的控方拟山示的
让据村料非常有限,而控方则对辩方拟山示的让据村料更是一无所
知,其结果只能造成诉讼的拖延,影响诉讼效率。所以笔者主张建
立证据胜示制度,为控辩之问理想的关系模式的构建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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