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卫涛律师,贵州律师事务所

协助公安机关破案--贵阳宪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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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5年5月,妇女杜某抱一未满周岁的小男孩乘坐小公共汽车。车行军途中发生了一场殴斗。撕打中有人将妇女杜某撞倒,孩子摔到地上不醒人事,在医院抢救并被诊断为脑外伤,需于术治疗。杜某为此花去治疗费八千余元。事后,杜某找到汽车公司索赔,才知此事起缘于车上一歹徒伍某行窃,被旅客杨某发现后,做托的歹徒孙某以拉架为名寻衅,两个人殴打杨某一人。杨某在自卫过程中不慎撞到杜某身上,造成伤及男孩的后果。两歹徒经汽车公司报警查明后,已绳之以法。杜某提起诉讼,状告汽车公司和杨某。法庭上杨某、汽车公司各执一词,都认为白己没有责任,不同意赔偿。汽车公司向律师咨询,律师的意见是:


    第一,杨某在发珧歹徒行窃时挺身山来制止,继而被歹徒殴打,在自卫中伤及杜某的男孩。其行为既是止当防卫,又是紧急避险。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情况符合这一法律特征。杨某为保护车上大多数旅客的利益,在搏斗过程中造成杜某男孩的伤害,属于牺牲较小利益,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是社会大力提倡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盗窃罪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抢劫罪论处。本案二歹徒的犯罪行为严重,应由司法机关追诉其刑事责任,以刑法
惩处。杜某应按《刑事诉讼法》规定请求司法机关在对二歹徒提起刑事诉讼时附带民事诉讼,向二歹徒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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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本案中,汽车公司与杜某买票乘车是一种双方以车票为约定的合同法律关系。在汽车行进中汽车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有保障乘客安个的义务。在本案中尽管汽车公司及工作人员都没有过错。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i‘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火。”因此,汽车公司应先赔偿杜某后,再按我国法律规定向犯罪分子追偿其损火。


    1996年1月14日下午3时许,在某歌舞厅跳完舞的女士李某、卢某与舞厅寄存处服务员张某囚领取外衣发生争议。李某手持一牌,称在服务员处存两件贵重皮衣。服务员按牌取衣,发现已回来一个与李某同号的牌237),连忙与舞厅老板联系。老板发现服务员于里的“237”号牌是假牌<当时有一在场的男士说“237”牌油漆未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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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舞厅老板当即询问了俩女士皮衣的特征、价值。俩女士称皮衣为一新、一旧,价值是4215元。
      当天下午舞厅老板与俩女士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值班民警作了记录。数曰后,派出所认为此案属民事纠纷,让双方。涮解解决,双方经多次渊解未达成协议。

    俩女士遂将张某和舞厅列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为此,舞厅老板和服务员张某分别进行法律事务咨询,律帅提出的法律意见是:
    一、俩女士将服务员张某列为被告是诉讼主体错误。囚张某是在舞厅按月取酬的服务员。其为顾客存放衣物的行为,应视为舞厅的经营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舞厅来承担。


    二、本案既然出现了第二个牌,是假牌。假牌从何而来作案人是谁?都不得而知。本案完伞符合诈骗犯罪特征,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侦破此案后,俩女士所存皮衣可作为赃物追回,如不能追回赃物,应由舞厅先承担赔偿责任,冉向犯jE分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二、舞厅在应诉时,应请求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有关规定叫J止本案
审理,移卷至公安机关,由有保护公民财产安个义务的公安机关侦查破案,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应立即停止争议,积极提供破案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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