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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鉴定和补充材料--贵州打官司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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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王有恩住宅勘查笔录
    对此勘查笔录有两点异议:
    第一,从现场照片来看,王有恩家中非常乱,然。而,勘查笔录中对屋中K期放置纸箱等没有记录。对屋中有效活动而积也没有进行测量,屋中有效活动而积为三平方米左右,而其他物体无血液痕迹难以令人置信。辩护人认为此是不足之处。
  

  第二,公诉人在发表公诉词时称,王有恩先作有罪供述后进行勘查,然而,王有恩第一次供述笔录虽然有日期却缺钟点,难以说明王有恩先招供,后勘查,还是先勘查后核对的问题。
    3.法医鉴定和补充材料
    在对尸块的法医鉴定及补充材料中,确定了被害人死因不明和死亡时间及肢解方法,此份鉴定无形中成为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最有利的证据,比如被害人死因问题,是扼死的还是被其他方法杀害的:死亡时间基本排除了王有恩杀人的嫌疑;肢解方法与供述不一致。因此,提请法庭重视鉴定及补充材料对本案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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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技术鉴定
  此技术鉴定将王有恩提取的血迹进行了鉴定,虽然在王有恩家发珧0型血液。但是,没有作进一步检验。如果世界上只有王俊波一人是0型血,王有恩和米某就不能排除杀人碎尸的嫌疑。辩护人认为,此技术鉴定书缺乏相应证据佐证,不能说明王有恩的家就是作案即杀人碎尸的现场事实。因此,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显系证据不足。
  

  四、作案工具的证据
   
 齐某证言、商场证明、付货票两张,这三份证据不能认定王有恩买刀的事实,由于齐某对王有恩买刀没有印象,齐某和李某甲都认识王有恩,对于王有恩和米某来讲,这三份证据却又成为被告的无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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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三个公安人员的证言


    是甭有诱供和逼供,对于三个公安米说是罕关重要的。因为,如果三人承认有诱、逼供行为,将不仅影响到三个人业绩的成果,还会涉嫌到违法问题。因此,三人的证言不能使人相信,况且与其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指控王有恩和米某有罪的证据。
    人、关于两被告人的有罪供述
    (一)王有恩的有罪供述
    1.1994年10月9口有如下异议:
    第一,供述的杀人时问与被害人实际死亡时问不一致。
    经过庭审调查并依据技术鉴定结论,我们应明确一个问题,那就是被害人的死亡时间应为1994年9月26日晚二『‘点四|‘分左右。而依据此份供述中的杀人时间是九点半钟左右,与鉴定结论不符。
    第二,被告供述的碎尸时间与鉴定结论不符。
    对尸块的鉴定是“尸斑不明显”说明尸块有尸斑的存在。如果被害人被掐死后立日¨肢解,血液从血管断离处流山,不会发生尸斑。这与被告人所供述的碎尸时间不一致,故被告人的供述是虚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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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供述的被害人死因与刑事鉴定不符。
    根据鉴定结论,被害人的死因无法确定;对尸块检验各脏器位置正常,无明显病理改变。完个能说明被害人不是被掐死的。因为,根据《法医学》和《刑事侦查学》的原理,机械性窒息死亡的特点是:心、肺、肾、肝、脾、肺膜、心外膜、胸膜、胃粘膜、膀胱粘膜等都有明显的病理性改变。。而被告人供述称被害人是被掐死的,与鉴定结论相矛盾。
    第四,供述的肢解于段与鉴定结论不符。
    根据鉴定结论,被害人被肢解时骨头砍击后折断,与被告供述的肢解方法不一致。
    第五,凶器的来源与其他证据相矛盾。
    第六,被告处理现场的供述不合情理。
    2.王有恩l994年lO月Il日的供述:
    陈述的案件事实与第一次供述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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