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查笔录和鉴定书--贵阳打官司的地方
[米某包庇案再审辩护词]
合议庭各位法官:
依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牡丹江市镜泊律帅事务所接受米某母亲的委托和律帅事务所指派,冉次成为米某发回重审程序的辩护人。
1996年6月份,本辩护人接受委托担任米某的辩护任务之初,仔细地翻阅了有关卷宗,在看完二被告的供述之后,阅完其他证据后,又对二被告在1994年9月26日的杀人行为是否存在深表怀疑。因为,二被告的供述与卷宗所载其他证明,比如:作案时间、作案工具、作案现场、作案方式以及被害人死因等等问题。辩护人注意到,本案前两次判处王有恩和米某有j},主要依据的是二被告比较详尽的供述和被告人家的血迹。而体现基本事实清楚和基本证据充分的依据认定被害人王俊波被杀害、被肢解就是二被告所为的。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无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当}。反之,没有被告人供述的而有证据证明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当}。即就是法律规定的“重证据,重。涮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法律原则,此案经两次上诉审程序将此案发回重审,导敛今天再次在这里开庭审理此案,正是‘‘重证据,重。涮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法律原则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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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在这次发回重审的庭审。涮查叫J,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的各证据仍然是原卷宗所载的证据,并无新的可以决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这些证据已两次被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仅凭公诉人现有的证据仍不能认定王有恩杀人和米某包庇的事实。不管如何将现有证据进行编排和运用,来判定王有恩和米某有笃苎,难免再次发回重审或者改判为无笃苎的结果。
辩护人也知道,作为刑事案件,不可能做到没有任何疑点。但是.案件本身存在疑点足以影响对基本事实的认定,这也正是本辩护人为米某作无罪辩护的依据和山发点。下而,针对公诉人向法庭出_,Ji的各证据和卷宗所载的其他证据提山质疑。
一、尸块为王俊波尸体的一部分的证据
公诉人向法庭山尔了付某的证言、赵某的证言、水泥J‘制成车间的证明、王俊波兄弟认领尸体的证言、王俊波妻子认定尸体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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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5份证据除证明王俊波火踪后,被他人杀害并肢解及尸块为其尸体的一部分外,对于认定王有恩杀人和米某包庇无实际意义,因为这些证据与王有恩杀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公诉人作为有罪证据将上述证言提供法庭,不能证明被害人就是王有恩所杀。
二、王俊波最后一顿晚餐的证据
公诉人向法庭山_,Ji了曹某等人的证言。只能证实王俊波和他们在9月26曰晚在一起吃饭的事实及吃完饭的时间,其他无实际意义。然。而,对于二被告来讲,却能依据这些证言和尸检报告能确定王俊波的死亡时间是晚8点30分至40分左右。然而,死亡时间却与二被告的供述相矛盾。无形中又成为被告人无罪的辩护证据。提清
法庭沣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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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勘查笔录和鉴定书
】.勘查笔录
此笔录是发现尸块在江边对虮场的记录。但是,提清法庭注意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lo月7日证人赵某发珧装着尸块的编织袋是上午l0时许,待公安机关勘查人员到现场的时间是当天下午l5点5分,中间间隔近5小时左右。在此期间,距居民区很近的抛尸现场难免有围观群众去观看,据1995年6月13日,郊区检察院对贾某的询问笔录证实,是贾某告诉米某发现尸块的。并证实米某可能与另外几个人去现场。这足以证实到现场看尸块的人很多,因袋被撕坏,无法排除水泥块不被发珧的事实,另据现场照片所见,水泥块被散放尸块旁,编织袋已被撕裂,从远处能清楚看见水泥块。刑警队办案人员将水泥块偷偷拿回作为隐敝线索难以令人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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