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卫涛律师,贵州律师事务所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贵阳律师事务所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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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我接受被告人米某委托的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山庭为米某辩护。
    根据卷宗材料、律师调查证据及本庭的公开调查所了解的案件事实,我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王有恩未犯杀人罪。而米某盼‘包庇’罪是依附于王有恩的,王有恩没有犯罪,米某当然亦未犯罪。下而提出三点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认为的犯罪事实与公民王有恩、米某没有任何关系
    水泥J‘工人王俊波l994年9月26日晚火踪,1994年lO月7日在附近大江内发现其尸体躯干(四肢、头颅下落不明)王俊波显系被他人杀害,且于段极其凶残。然而作案人并非王有恩。王俊波之死与王有恩、米某没有任何关系。
    第一,没有作案时间。
    王有恩是水泥J‘烧成车间工人,l994年9月26口晚4点接班。4点班由邢某、史某和王有恩三人到岗轮流看机,每人依次看机一小时,即:4__5点、7—8点是邢某班,5_-6点、卜9点是史某班,6_-7
点、卜l0点是王有恩班,l0点以后二人集LfJ到一起到l l点半向夜班工人交班<见卷宗邢某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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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年9月26日晚7点,王有恩由邢某替换下机到家吃饭,止巧碰上原来的邻居李某甲到家中串|、J,唠到晚8点左右,王有恩将李某甲送出|、J,在道上与骑白行车回家的王俊波打了个照而,没有说话<见卷宗李某甲证言)2E有恩于晚8点55分左右由家叫到班上接替史某,以后一直和邢某、史某在一起,没有离开车间一步(见邢某、史某在公安局、检察院的多次询问笔录)。


    王俊波是水泥J‘的吊车司机,1994年9月26日晚5点20分左右到7点40分左右在水泥餐厅和曹某等人一起喝酒,吃了肘子、拉皮、个肉等菜肴(见卷宗证言)。之后,受害人王俊波骑A行车到家,在离J‘房20多米公共删所道上,被李某甲碰见,时间接近晚8点,王、李唠叨了一二分钟嗑(见卷宗李某甲证言),——这说明l994年9月26日晚八点有人看见王俊波还活着。根据市公安局郊区分局1 994年10月7日刑事鉴定:受害人胃内有约180克内容物,查见有猪肉皮、瘦肉、芹菜、红辣椒等食物,——与受害人王俊波于1994年9月26日晚7点40分聚餐的食物吻合。1995年3月27曰刑事技术补充鉴定称“死亡时问为进餐后一个小时左右”,表明王俊波遇害时侧在晚八点之后九点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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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这一个时问段王有恩有日击者证实没有作案,白始至终是在吃饭和看电视。这个日击者就是王有恩、米某夫妻的女儿。其女儿当晚8点和妈妈一起送李某甲阿姨回去,后一直和父母在一起,直到九点前王有恩去厂接班。退一/J步说,其女儿也在隐瞒王有恩作案的话,那他在晚八点至九点之问完成杀人碎尸灭迹等一系列犯罪活动也是违反科学规律,实际不。町能做到的。
 

   检察院起诉书称王有恩的作案经过是“让其妻米某将被害人叫到自家,乘其不备,持锹把照其头部连打数下,打昏后用手将被害人扼死,又用手斧、片刀将尸体肢解八块,连同作案上具及被害人农物,


分别装入四个编织袋内,令米某协助抛入江中。”
    假如是这样一个犯罪过程的话,则犯罪行为人不可能是王有恩,因为他绝对没有做完下述事情的充分时间:晚八点将客人李某甲送山|、J遇见王俊波,然后让妻子将王俊波诓进家来,然后抡锹把将受害人连打数下,然后又用于将受害人脖颈扼住直至停止呼吸,然后又去找刀、斧子(到邻居家),找编织袋(到邻居家),然后在地上铺上十皮纸,将尸体移到个皮纸上,将尸体用刀斧剁分成八块(将头割下、将左右两胳膊割下、将两条大腿割下、两条小腿剖下,然后将尸块及死者衣物、作案工具分别装进四个编织袋,然后将第一个装有躯干的编织袋在米的帮助下推上了肩头走出|、J外放下,找到一块近半米K=水泥块塞进编织袋内,用塑料绳系上口,再推上肩头,然后在家清理现场,将沾满鲜血的十皮纸塞入炉内烧成灰烬,然后清扫地而,然后骑上车子赶到J‘内车间,而不改色心不跳。整个作案过程让一个人I‘几分钟、几1‘分钟之内如何做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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