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贵州律师事务所排名
[案情简介]
1993年l2月山租车司机张某因涉嫌参与杀人,被市公安局某分局收容审查。l994年1月收审所通知赵某(张某之母亲)去某分局取保张某。赵某还没来得及办理取保候审于续,收审所便将奄奄一息的张某交给赵某。张因糖尿病中毒不治于当日死亡。为此,赵某多次向有关部|、J投诉。l995年10月市公安局以和解协议书的形式,由法制科作山一次性补偿8千元的处理决定。赵某不服诉军某区人K法院。l996年4月某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赵某的起诉。赵某仍然不服又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同年5月,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代理同】
审判长、审判员:
牡丹江市镜泊律师事务所接受公民赵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她的行政诉讼代理人,就其诉市公安局强制性补偿(不服“和解协议书”)一案,参加庭审活动。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本案基本事实
原告赵某之子张某(男,.26岁,个体出租车司机),因涉嫌杀人案于1993年12月1日,被市公安局某分局收容审查。同年l2月3 E1,原告得知此情况后,当曰赶到收审所反映了张某患有精尿病的病情,要求打针治疗。经收审所医生同意后,赵某从家中将张某备用药品和一次性沣射器送交所内医生(事后查明药盒上有医生签字),但被拒绝使用。1994年1月12日下午,收审所通知赵某l3日上午去公安分局取保张某。赵某闻讯当日即赶到医院,在没有办理取保候审于续的情况下(庭审调查中证实,没有批准取保候审),收审所将奄奄一息的张某交给赵某。张某于当日死亡(死亡证明书死亡日期:l994年】月】2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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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赵某多次向有关部|、J投诉,要求依法公止处理此案,以求对死者亲属的合理赔偿。被告于l994年5月12日责成下属收审所作山了《关于对被收审人员张某家属的答复》。原告不服,此间曾向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以原告超过法定期限,驳回起诉。原告为尽快安葬死者,T-1995年8月,再次请求市公安局处理此案。市公安局指派下属执法烧督科丁‘1995年9月1日给付原告1000无,告知原告先火化尸体后再行处理善后事宜。lo月l0日,经公安局协调医院将死者张某遗体取山火化。 lO月l6曰市公安局执法临督科与赵某签定一份‘和解协议书”,一次性补偿赵某8000无(包括已给付的l000元火化赀)。原告不服,丁‘lo月30日诉至法院。
二、被告单方作山的“和解协议书”,是具有补偿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 “和解协议书”是否有效?被告作山的调解行为是民事行为,还是具体的行政行为?
代理人认为:上述“和解协议书’,f义有原告一方签字,没有另一方(公安分局收审所爆章,且内容于法无据,不具有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是无效的。从“和解协议书’,所约定的三条内容来看,完个是被告依照其职权作出的“处理决定”。请看:l.医疗费l500元,生活困难补助费5500元……由市公安局收容审查所负担。 2.丧葬费1000元整,由市公安局某分局负担。3.停尸费l500元,由市公安局某分局与第一人民医院结算。上列三条哪里是什么“调解协议”分明是上级机关向下级所下的指_,J÷。所以,上列两部|、J也没在该“调解协议”上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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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公民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于法有据,其理由如下:
一、公安机关具有两种职能,即司法职能和治安行政职能。因此,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都规定了公安机关有保护公民财产的法定职责。安某打伤公民孟乙后将其车开走,不能认为是民事纠纷。尽管孟甲起诉时认为安某的行为是盗窃不止确,但并不影响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来追回本来不属于安某所有的车辆(因安某没将此车所有权证照办在他的名下)。公安机关认定汽车是两人合伙买的,是两人共有财产。但是,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不论以哪种形式共有,安某私下将盂甲的一份山‘有,都是违法的行为。公民向公安机关报案A己的财产被他人非法侵山‘,公安机关应依法将车辆查明扣押,而不应让被举报的嫌疑人安某擅自处置有争议的财产。
二、公安机关对安某采取的“取保候审”,属刑事强制措施,而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应提起民事诉讼,于法无据。因公安机关对安某收审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后转为“取保候审”,并没有对安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作最后的结论,本案没有结案。孟甲有理由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要求公安机关继续侦查本案的同时,履行保护公民财产权利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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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告公安机关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四条和《刑事诉讼法》(修改前)第六l‘一条的规定,既没有“先取证,后裁决”又没有迅速进行审查,追回车辆。。而是在将安某“取保’一年后的l994年3月28日取证证明,‘车是个人买的,为了工作方便以分局名义办了执照。”特别是负有举证责任的被告,开庭前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和规范性文件。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对公民盂甲为主张白己权利。而要求公安机关保护财产,其请求完个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五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判令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侦查终结本案,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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