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卫涛律师,贵州律师事务所

第二次重审辩护词l--贵州知名刑事案件律师

第二次重审辩护词l--贵州知名刑事案件律师

    f第二次重审辩护词l
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南洋律帅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王有恩家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本人的同意,指派我再次担任王有恩的辩护人。本案从1994年lO月7曰公安机关立案收审被告人,至今已五年零四个月。此间,历经省、市两级人民法院的四次审理,直至省高院第二次发回重审,仍没查明本案事实。应当指出的是,本案在五年多的审理中,公诉机关用了两份起诉书。从1995年9月25曰法院将此案退回了
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后,l996年5月20曰公诉机关又以‘[1996]第49号起诉书”提起公诉,至今历经二审法院五次审理都是用一份起诉书。这说明对本案没查明的事实证据不足,仍停留在五年前的状态。
  

  鉴于此,本次重审辩护人为被告王有恩作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成立的无罪辩护。
    起诉书所查明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认定被告人有罪于法无据。
    一、起诉书认定王有恩的“犯罪动机”与“证人证言’湘矛盾
    起诉书认定:  “王有恩因怀疑其妻米某与邻居王俊波有不止当男女关系而怀恨在心”,从而引起杀人犯意,产生犯罪动机。此认定与卷载邢某、李某乙的证言所反映的事实相矛盾。
    卷载85页邢某证实,‘今年八月份(王有恩)跟我说过一次,李某乙把他媳妇(指米某)给骂了,他还说李某乙怀疑我媳妇跟王俊波有不止当关系,我看她是多心了,我就不相信有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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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载l79页李某乙证言,问:你把你的怀疑告诉过王有恩Ⅱ屿?答:我侧而跟他说过。问:你跟他说完后,他有什么反应塔:他不相信。
    卷载34页和51页,米某两次供述也印证她与王俊波的关系,王有恩没抓住过,也不知道。事实上,王有恩也没有与王俊波因此事产生过冲突。
 

   上列证人证言,可以说明王有恩对米某与王俊波的男女关系,一是不清楚,二是不相信,根本没有耿耿于怀,而是采取了放任态度。公诉机关仪凭王有恩已否认的供词就断定被告对王俊波“怀恨在心”,产生了杀机,毫无根据。因此辩护人认为,认定王俊波死因是被
告人犯意所为,理由欠缺,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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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王俊波实际死亡时间与两被告供述之间存在矛盾
    证人证言(卷载pl02 p105 p112).王某、史某、刘某证实,被害人王俊波是l994年9月26日晚『‘九时四|‘分,在水泥J‘餐厅就餐后
二1‘时左右叫的家(王有恩、米某供述,李某甲陈述)。刚进院,还没有开房|、J,即被人ll-『走(199H6年2月2日检察院询问谢某笔录),大约是二『‘时四|‘分遇害死亡。
 

   (根据郊区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补充材料卷pl94:进食一小时后死亡)起诉书对此时间没有确切认定,如果用被告米某供述认定应是“晚上九点钟左右”,此时被害人止在家中看电视,被米叫到王有恩家叫J。此情节与谢某证言相矛盾(卷p038 v042 p051)。谢某证实,王俊波到家时根本没进家|、J,他连白行车后座上的毛巾、皂盒都没有送到屋内就被“人”叫走了,此‘人”当然不是米某,此时也不是“九点钟左右。”同时缺少米某去王俊波家和王俊波随米到家的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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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两被告供述的杀人时间与证人证言相矛盾
    两被告分别于l994年10月9日、lo月l0同、lo月11日、lo月13日、l2月6曰作了五次供述c(见卷内笔录)上列供述lo月10日米某第一次供述i‘王有恩一边吃饭一边看电视,看完电视走的(去上班,大约是九点钟左右,1‘二点钟左右回家。)”,其余四次供述都是“九点多钟’一九点多钟”王有恩于持木棒到家“打王俊波头”。
 

   根据卷载证人证言,与王有恩同一岗位的工人邢某、史某证实。见卷内证人陈述:九点多钟王有恩回来接班后,一直到下班他都没离开过(卷p84:邢某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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