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本案同案徐、孟的供述-贵州建设工程律师
六、从本案证据上分析,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构成故意杀人罪,没有一份直接证据,均是间接证据
一是被告人张的供述,即《讯问笔录》和《本人亲笔供词》。如前所述,因该证据是以刑讯逼供、诱供和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故该证据依法不能作为有罪定案的根据。 (虽然刑讯逼供尚未查清,法庭日前尚不能认定,但是诱供已经查清,法庭应当对诱供作山认定,因为关于诱供这一点,公安局于2001年1月28日出具的《综合材料》中也承认: “在分别审讯三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时,我局使用视听资料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给其画而,没有声音,让他们白己交待犯罪事实
二是本案同案徐、孟的供述,即《讯问笔录》和《本人亲笔供词》。因该证据供述被告人张参与合伙杀人不是事实,又因该证据亦是以刑讯逼供、诱供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故该证据依法亦不能作为有罪定案的根据。
是本案同案徐、孟的供述-贵州建设工程律师
三是未到庭的证人邱某的《询问笔录》和钟认笔录》。l.时隔将近一年,未到庭的证人邱某是通过一寸彩照(人头像)辨认只打过一个照而的陌生人,且身高、体形无从辨认,不能排除体貌特征相似的人,日¨不具有排他性;2.未到庭的证人邱某对时间的回答是记不 A清了,时间含混不清,不确定;3.时隔将近一年,未到庭的证人邱 还记得一年前的某一天谁买过什么尔西(尤其是一个素不相识的陌 生人),这不客观,也不真实。综上三点,未到庭证人邱的《询问笔录》 和《辨认笔录》不能证明被告人张案发时间200i年1月13口甭l5 日)在此地,即不能证明被告人张有作案时间。 四是未到庭的证人李某的《询问笔录》。l.李时间上说不准,不 能确定是哪一天:2.李说另两个人天黑没有看清,不能确定另两个 人是谁,该证据不能证明另两个人就是徐和张,不具排他性:3.李说 另两个人天黑没看清,而天黑却能看清孟,这不真实,也不客观,且白 相矛盾;4.办案人员在发问时有引诱、误导行为。故该证据不能证 明被告人张案发时fq(2001年1月l3口军l5日)在此地,日¨不能证 明被告人张有作案时间。
五是未到庭的证人魏某的舯问笔录》和《提取笔录》。l.证人魏说,‘是今年的l月13号我和我丈夫坐下午l2点半的大客车回的柴河”。而提取的车票却是2001年1月l3同17:40林口至五林的火车票,并非大客车票,未到庭的证人魏没有提交从湖滨乘坐大客车票这一证据,这张火车票只能证明她离开林口的时间,。而不能证明她离开湖滨的时间;2.没有到庭的证人简某的《询问笔录》和《提取笔录》即使和未到庭的证人李的证言联系在一起,时间上仍然不准确,不能确定是哪一天。故该证据也不能证明被告人张案发时间和作案时间
在凶杀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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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是三份《现场勘察笔录》和三份《刑事技术鉴定书》。三份《现场勘察笔录》共提取了二把小斧子和一根六棱钢钻杆,三份《刑事技术鉴定书》结论一:史夫妇生前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造成颅脑损死亡;结论二:检材(指六棱钢钻杆)斑痕为人血:结论三:l.被害人史某的血型为A型,其妻赵某的血型为8型。2.在送检的现场提取的斧子、六棱钢钻杆未检山人血。在送检的斧子和六棱钢钻杆上没有血型的同一性鉴定,故不能证明被害人史某夫妇就是被送检的斧子和六棱钢钻杆打击致死的。上述三份《珧场勘察笔录》和三份《刑事技术鉴定书》提取的小斧子和六棱钢钻杆均不能作为有罪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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