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依据上论述地方--贵州律师事务所哪里好
(案例评析:(南洋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俊义)】
由丁‘当地媒体的提前介入,掩盖了其他破案线索,敛使地方公检法二机关一致认定王有恩就是杀人凶手,铸成这起典型错案。
王有恩在六年中被二判死刑,形势严峻。庄铁言、马风军、李冠英、丁‘丽霞四位律师而对来自社会各层而的卜I大J玉力,不避风险,不计报酬,艰辛采证,剖析,以实为本,据理力争,为被告人进行了七次无当}辩护。
庄铁言律帅参与了此案诉讼的伞过程。他所作的王有恩杀人案的无当}辩护,案情剖析深刻,法律运用得当,辩护技巧蜊熟。从此案起诉到宣判无笃苎历时八年,呈上十五篇、八万余言辩护辞,成功地为两被告人作了无j}辩护。作为辩护律帅,无论是困境、逆境,还是险
境,他都不屈不挠。他惟法是从,对案件进行广泛深入的渊查,对相关法理进行精深研究,付出h大心血和辛勤劳动。其辩护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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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较好地把握案伴‘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这个关键,针对公诉人所举证据与供词之间的矛盾,采取各个击破的方法,从作案动机、作案时间、作案现场、作案工具、血迹检验等方而,运用“证据二统一原则’铡析案情,分析法理,从犯j}构成的主、客体方而,伞而论证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2.从法律依据上论述地方公检法二机关‘以口供定当}’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制造了一起错抓、错捕、二判死刑的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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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辩护中大量引用控方卷中的无j}证据, “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反驳了控方的有j}指控,分析深刻,一箭叫J的,从事实上否定了起诉书和一审判决。
4.从适用法律上,引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顾之规定,在入审LfJ始终坚挣‘疑罪从无"的辩护意见,论点突出,驳论有力。
其他参丁‘本案辩护律帅的辩护词围绕庄律帅的主要观点各有侧重,论证严谨,见解精辟。总之,是一气呵成、长而不冗,论据充分、主论突出,不失为无罪辩护的成功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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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是市广播电台十部,王某以经营某大商场门前的电话亭为业。两人以前是朋友关系,在多次闲聊中谈及‘下海经商,’如何赚钱的话题,王某借机劝说潘某兑电话亭并称能赚钱。于是潘某让王某帮忙兑个电话亭经营。l996年ll月l9日,王某给潘某打电话,告诉在某夜总会门前的电话亭已用3.6万元兑妥,一切手续齐伞并为潘某办好,婴潘某立即交款接管电话亭。潘某因以前在王某处存有3.1万元,就在当天又筹借了4500无,还差500元让王某先垫上,就接过了电话亭。潘某经营数日,发现电话线路有障碍,多次找王某要求找来原电话亭主李某共同协商解决线路障碍问题。王某囚在与李某兑电话亭时仪山款l.8万元即兑得此电话亭,并代潘某在所兑电话亭合同签过字,怕潘某追问加倍收款之事败露。始终阻止潘某与原亭主李某见而。数日后,潘某设法找到李某在协商解决线路问题时,李某将与王某签定的合同出示,潘某才得知李某电话亭的真实卖价是1.8万元。丁是潘某多次找王某,要求王某返还代为兑电话亭时多收取的l.75万元。王某借故不还,潘某诉至法院。
此案LfJ潘某口头委托王某代为与李某兑电话亭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潘某与李某的买卖关系成立,对该电话亭所有权应归潘某所有没有争议。但对王某在接受委托后从LfJ多收取了l.75万元应否返还?如何定性?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潘某与王某是委托代理关系。潘某与第二人李某是买卖关系,二方在兑电话亭中均意思表示真实,民事法律关系成立,当时王某已事先告知潘某用3.6万元兑电话亭,潘某没有异议,视为潘某接受了此价格。因此,不应将1.8万元作为王某非法所得返给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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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代理潘某兑电话j乒,多收款的行为是不当得利行为,应予返还。理由是:
一、潘某与第三人李某通过王某(潘某事后追认了王某代其签字有效)以1.8万元兑得的电话亭协议有效,有书而合同为根据,双方买丈关系成立。
二、王某事后谎称电话亭是以3.6万无从李某于中兑得的,是对潘某的欺诈行为。所以,王某利用朋友之间信任关系,取得代理权后,从中谋利是超越代理权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三、王某代理潘某所兑电话亭比同类电话j乒价格高,比实际价格高山一倍,。而且存在线蹄障碍等问题,已给被代理人潘某造成损害。
根据《民法通则》九1‘二条的规定i‘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不当的利益,造成他人损火的,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火的人。”王某在上列代理中取得1.8万元利益的行为,符合民法通则中不当得利的特征,应予返还。
笔者同意此案按王某不当得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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